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许可对象 | 食品生产企业 |
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是否收费 | 是 |
收费标准 | 2200元,同一类别产品,企业申领两个以上产品单元,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 |
收费依据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财综[2011]3号 |
许可数量 | 无限制 |
法定期限 | 5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50个工作日 |
许可条件 | 1、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 |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 |
4、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 |
5、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 |
6、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 |
7、符合食品审查通则及相关细则的规定; | |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 |
许可程序 | 一、受理 |
(一)岗位责任人:省局办公室 | |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 |
生产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目录的产品的企业,按要求向当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到企业申请后,按照核准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局的职权范围,申请单位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对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办理受理手续 | |
(三)时限:1个工作日 | |
二、审查 | |
A、初审 | |
(一)岗位责任人:局食品生产监管处 | |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 |
对已受理企业材料进行汇总、整理、初审,将现场核查及抽样检验合格企业的材料上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 |
(三)时限:9个工作日 | |
(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派出核查组,依照食品审查通则和细则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核查(要求20个工作日内) | |
(五)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进行抽样。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要求15个工作日内,检验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 |
B、复审 | |
(一)岗位责任人:省局食品生产监管处处领导 | |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初审合格企业进行许可前抽查,对市州上报的企业材料进行汇总、整理、复审,对材料复审不合格的要求市州局通知企业进行补正。 | |
(三)时限:20个工作日 | |
三、决定 | |
(一)岗位责任人:省局食监处主管局领导 | |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 |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 |
四、办结告知 | |
(一)岗位责任人:省质监局食品生产监管处工作人员 | |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 |
1、企业符合发证条件的,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 | |
2、对于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3、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 |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 |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 省质监局投诉办 电话:12365 |
窗口地点 | 长沙市时代阳光大道238号A座一楼政务大厅 |
交通到达线路 | 乘120路公交车至省质监局站。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下午15:00-18:00) |
业务咨询电话 | 0731-89967077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褚书丽 0731-89967078 |
单位网址 | http://www.hn315.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