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
目 录
1 总则 ……………………………………………………………………………(2)
2 工作机构 ………………………………………………………………………(3)
3 生产许可程序 …………………………………………………………………(3)
3.1 申请和受理…………………………………………………………………(3)
3.2 试生产 ………………………………………………………… …………(4)
3.3 实地核查 ……………………………………………………… …………(4)
3.4 产品抽样与检验 ……………………………… …………………………(5)
3.5 审定与发证 …………………………………… …………………………(6)
4 审查要求 …………………………………………… …………………………(6)
4.1 基本生产流程和关键工艺控制 ……………… …………………………(6)
4.2 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 ………………………………………(7)
4.3 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8)
4.4 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检验规则 ……………………………………(8)
4.4.1抽样方法…………………………………………………………………(8)
4.4.2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9)
5 生产许可证书 …………………………………………………………………(10)
6 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 …………………………………………………………(12)
7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12)
8 监督检查 ………………………………………………………………………(13)
9 违法处理 ………………………………………………………………………(14)
10收费 ……………………………………………………………………………(14)
11工作人员守则 …………………………………………………………………(14)
12对许可工作的监督……………………………………………………………(15)
13附则……………………………………………………………………………(15)
附件一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6)
附件二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文书表格一——十六……………(32)
1总则
1.1为了做好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餐具洗涤剂产品,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餐具洗涤剂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餐具洗涤剂产品。
1.3发证产品范围: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餐具洗涤剂产品符合GB14930.1-1994、GB9985-2000标准规定的洗涤剂产品范围(含食品工业、餐饮业用),包括所有手洗餐具(果、蔬) 用洗涤剂、机洗餐具(果、蔬) 用洗涤剂、标明用作餐具、水果、蔬菜洗涤用的洗洁产品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与食品接触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等所使用的各种形态洗涤剂产品(不含洗涤用酸和碱)。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餐具洗涤剂产品分为手洗、机洗餐具(果、蔬) 用洗涤剂和食品工业用洗涤剂两个单元,1类7个产品(详见表1),增补单元、品种时将另行发布目录。
表1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餐具洗涤剂产品目录
产品类别 |
申证单元 |
产品品种 |
备注 |
餐 具 洗 涤 剂 |
1.餐具(含果蔬)用洗涤剂 |
1. 手洗餐具用洗涤剂 |
包括所有标明用作餐具、水果、蔬菜洗涤用的洗洁产品 |
2. 机洗餐具用洗涤剂 |
|||
2.食品工业用(含复合主剂)洗涤剂 |
3. 机械用洗涤剂 |
专指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与食品接触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等所使用的洗涤剂产品。 |
|
4. 管道用洗涤剂 |
|||
5. 传送带用洗涤剂 |
|||
6. 容器用洗涤剂 |
|||
7. 用具用洗涤剂 |
注:复合主剂是指含有较高浓度表面活性剂的浓缩洗涤剂。
2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统一管理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工作。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起草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跟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培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宣贯师资、生产许可审查员和审查组长;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生产企业进行实施细则的宣贯;生产许可工作的抽查;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审查机构承担单位另文公布。
2.4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强制检验、与企业的检验能力比对工作。检验机构承担单位另文公布。
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在审查机构的配合下对企业进行实施细则宣贯;组织企业实地核查;汇总企业申请及审查材料;生产许可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2.6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3生产许可程序
3.1申请和受理
3.1.1 申请生产餐具洗涤剂产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3.1.1.1 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的产品;
3.1.1.2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1.1.3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1.1.4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1.1.5 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3.1.1.6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1.1.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3.1.1.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3.1.2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除特别规定外,均为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机构、审查中心各存一份):
3.1.2.1《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3.1.2.2 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3.1.2.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3.1.2.4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3.1.2.5 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自我声明》;
3.1.2.6企业生产管理制度清单;
3.1.2.7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用于产品最小包装);
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的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性能、用途、主要有效成分、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必要时注明安全警告)、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初次申请除外)、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批号和限用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及邮政编码等文字、图示及警示内容(机洗产品必须标明“适用于机洗”等字样);
3.1.2.8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核发的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1.2.9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1.3 申请受理
3.1.3.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并于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未告知企业的,视为受理申请。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并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2试生产
3.2.1 申请企业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可以对申请取证的产品组织小批量试生产。
3.2.2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3.2.3 国家质检总局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试生产。
3.3实地核查
3.3.1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审查组,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和《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在实地核查前,提前5日通知企业。审查组一般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且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可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企业应当配合审查人员的工作。
3.3.2审查组应当按照《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4.3)进行实地核查,并填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和《企业实地核查报告》,以及《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项改进表》,企业负责人应当在《企业实地核查报告》上签字认可。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3.3.3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后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并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如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当场告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留存企业备案(复印件),并向企业说明:该企业被准予生产许可后,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产品品种等证书明细的内容);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发出《企业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3.3.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3.3.5 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3.3.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审查工作终止,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4产品抽样与检验
3.4.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应当根据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见4.4.1)抽、封样品,填写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抽样单》(见4.4.1)一式四份,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4.2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机构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3.4.3 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封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封样品和检验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3.4.4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5审定与发证
3.5.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等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将申报材料寄(送)审查机构。
3.5.2 审查机构根据每家企业所有上报材料的复核结果填写《审查意见书》。
3.5.3 审查机构将同批企业材料汇总复核的结果填写《审查报告书》。审查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将企业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报告》、《检验报告》、《审查意见书》、《审查报告书》原件各一份报送审查中心。
3.5.4 审查机构应当将企业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检验报告》等原始材料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为3年。
3.5.5 审查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0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完成对上报材料的审查,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3.5.6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生产的,应当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不准予生产的,应当自作出不准予生产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5.7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以公告、网络(http://www.aqsiq.gov.cn)方式向社会公布获证企业名录。
4审查要求
4.1基本生产流程和关键工艺控制
4.1.1餐具洗涤剂产品基本生产流程
申证企业应制定生产流程,并制订相应的程序文件。
4.1.1.1液体、膏状类洗涤剂
例如
生产用水准备* |
原辅材料准备* |
配料*、搅拌 * |
静置过滤 |
原料溶解等预处理理、 |
称量灌装* |
包装 |
标注、装箱、打包 |
4.1.1.2粉状洗涤剂
例如
原辅材料准备* |
预处理 |
配料*、搅拌 |
过筛 |
称量包装* |
标注、装箱、打包 |
注:标“*”处为关键控制点。
4.1.2餐具洗涤剂产品关键工艺控制
企业应对以下关键工艺制定控制程序,实施严格监控,并建立可追溯性记录。
4.1.2.1原辅材料和添加剂的控制
(1)企业应有所用原料的标准、主要原料控制指标的检验方法、检验设施并进行检验。
(2)原辅材料:单元1中的手洗餐具用洗涤剂符合GB 9985标准规定;单元2和机洗餐具用洗涤剂以及标明水果、蔬菜洗涤用的洗涤剂符合GB 14930.1标准规定;香精使用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规定.
(3)企业所用原料,色素、香精、防腐剂和包装材料等辅料应有相关的质量安全控制办法。
4.1.2.2液体、膏状类洗涤剂生产用水控制
液体、膏状类洗涤剂生产用水必须进行过滤、软化和杀菌处理,达到规定要求。
4.1.2.3配制过程控制
严格按配方、操作规程配制,配制品质量安全达到规定要求。
4.1.2.4灌装控制
(1)应制定生产、灌装设备和储存容器的定期清洗、消毒规定,配备必要的消毒杀菌装置,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证产品微生物等质量安全指标合格。
(2)灌装车间应具备相对独立的空间,有洗手、更衣设施,防尘、防潮、防虫、防鼠等;
人工灌装线需配备紫外灯等环境消毒杀菌装置,制定灌装人员、场所卫生管理规定并执行,防止毛发等杂质带入污染产品,直接从事生产与灌装岗位人员须具备健康证。
4.2 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
4.2.1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餐具洗涤剂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见表2。
表2餐具洗涤剂产品必备生产设备
序号 |
产品品种 |
必备生产设备 |
|
1 |
餐具(含果蔬)用洗涤剂 |
1.手洗餐具用洗涤剂 |
1.水处理设备 2. 附有机械搅拌装置的不锈钢或搪瓷反应釜(有特殊材质要求的,按其工艺设备技术文件规定执行) 3. 沉降设备或过滤设备(必要时) (1.2.3为液体.膏状产品用) 4.机械拌合设备5.过筛设备(4.5为粉状产品用) 6. 灌装、包装设备 7. 生产日期等标注设备 8.计量设备. |
2.机洗餐具用洗涤剂 |
|||
2 |
食品工业用(含复合主剂)洗涤剂 |
3.机械用洗涤剂 |
|
4.管道用洗涤剂 |
|||
5.传送带用洗涤剂 |
|||
6.容器用洗涤剂 |
|||
7.用具用洗涤剂 |
4.2.2企业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见表3。
表3餐具洗涤剂产品必备出厂检验设备
序号 |
产品品种 |
必备出厂检验设备 |
|
1 |
餐具(含果蔬)用洗涤剂 |
1.手洗餐具用洗涤剂 |
1.酸度计 2.分析天平 3.抽滤装置(用于测定表面活性剂含量) 4.滴定管、容量瓶等玻璃仪器 5.水浴设备 6.烘箱 7.冰箱 8.灭菌锅、 9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10.生化培养箱、11.显微镜 |
2.机洗餐具用洗涤剂 |
|||
2 |
食品工业用(含复合主剂)洗涤剂 |
3.机械用洗涤剂 |
|
4.管道用洗涤剂 |
|||
5.传送带用洗涤剂 |
|||
6.容器用洗涤剂 |
|||
7.用具用洗涤剂 |
4.3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一。
4.4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检验规则
4.4.1抽样方法
由审查组现场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且审查合格后,从生产企业成品库房中抽取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以相同原料、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的同一规格的成品为一个检验批次。同一个企业生产多种产品时,应按产品单元分别抽样,每个产品单元中抽取产量最大的一种主导产品。按表4中规定的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进行抽样。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对被抽样品确认无误后,双方在《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抽样单》(见附表四)一式四份上签字、盖章,并当场对寄/送抽检样封样(随同封存《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抽样单》),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和抽样日期等。生产企业在7日内将样品(包括抽样单)寄/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在接到样品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表4餐具洗涤剂产品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
抽样基数 |
抽样数量 |
最小包装在5 kg(含5 kg)以下的产品, 抽样基数不低于750 kg |
随机抽取5~10件产品,再从其中随机抽取2~5件样品,从每件样品中随机抽取1~3个小包装,使抽取样品总量不低于3kg,将保持原包装的样品分成两份封存,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用于留样备查。 |
最小包装在5 kg以上的产品, 抽样基数不低于500kg |
随机抽取2~5件产品,从每件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使样品总量不低于3kg,样品分成两份封存,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用于留样备查(取样器具应保持洁净,不得污染所取样品)。 |
4.4.2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见表5、表6。
表5 手洗餐具(果蔬)用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序号 |
项目 |
指标要求 |
合格判定 |
发证检验 |
关键控制检验 |
备注 |
1 |
外观 |
液体产品不分层,无悬浮物或沉淀;粉状产品均匀无杂质,不结块 |
液体产品分层,有悬浮物或沉淀;粉状产品不均匀有杂质,结块判为不合格 |
∨ |
1.标准 依据 GB 9985 -2000 或 企业标准 2. 餐具洗涤剂配方中所用表面活性剂的生物降解度应不低于90%;防腐剂、色素、香精符合本细则4.1.2规定 |
|
2 |
气味 |
不得有其它异味,加香产品应符合规定香型 |
有异味判为不合格 |
∨ |
||
3 |
稳定性 (液体产品) |
-3~-10℃,24h后恢复室温,无结晶,无沉淀;40±1℃,24h不分层,不混浊,不改变气味 |
有结晶或沉淀判为不合格;分层、混浊或变味判为不合格 |
∨ |
||
4 |
总活性物含量,% |
按标准要求 |
低于标准要求值判为不合格 |
∨ |
∨ |
|
5 |
pH(25℃,1%溶液) |
4.0~10.5 |
超出范围判为不合格 |
∨ |
||
6 |
去污力 |
不小于标准餐具洗涤剂 |
小于标准餐具洗涤剂判为不合格 |
∨ |
∨ |
|
7 |
荧光增白剂 |
不得检出 |
检出则判为不合格 |
∨ |
∨ |
|
8 |
甲醇,mg/g |
≤1 |
大于1判为不合格 |
∨ |
∨ |
|
9 |
甲醛,mg/g |
≤0.1 |
大于0.1判为不合格 |
∨ |
∨ |
|
10 |
砷(1%溶液中以砷计)mg/kg |
≤0.05 |
大于0.05判为不合格 |
∨ |
∨ |
|
11 |
重金属(1%溶液中以铅计)mg/kg |
≤1 |
大于1判为不合格 |
∨ |
∨ |
|
12 |
菌落总数, 个/g |
≤1000 |
大于1000判为不合格 |
∨ |
∨ |
|
13 |
大肠菌群, 个/100g |
≤3 |
大于3判为不合格 |
∨ |
∨ |
|
14 |
标签(标志) |
按标准要求 |
不符合标准要求判为不合格 |
∨ |
表6机洗餐具(果蔬)用洗涤剂和食品工业用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序号 |
项目 |
指标要求 |
合格判定 |
发证检验 |
关键控制检验 |
备注 |
1 |
外观 |
按标准要求 |
不符合标准要求判为不合格 |
∨ |
1.标准依据GB 14930.1以及企业标准 2. 餐具洗涤剂配方中所用表面活性剂的生物降解度应不低于90%; 防腐剂、色素、香精符合本细则4.1.2规定 |
|
2 |
总活性物(或有效物)含量,% |
按标准要求 |
低于标准要求值判为不合格 |
∨ |
∨ |
|
3 |
砷(1%溶液中以As计)mg/kg |
≤0.05 |
大于0.05判为不合格 |
∨ |
∨ |
|
4 |
重金属(1%溶液中以Pb计)mg/kg |
≤1 |
大于1判为不合格 |
∨ |
∨ |
|
5 |
荧光增白剂 |
不得检出 |
检出则判为不合格 |
∨ |
∨ |
|
6 |
菌落总数,个/g |
≤1000 |
大于1000判为不合格 |
∨ |
∨ |
|
7 |
大肠菌群, 个/100g |
≤3 |
大于3判为不合格 |
∨ |
∨ |
|
8 |
标签(标志) |
按标准要求 |
不符合标准要求判为不合格 |
∨ |
||
9 |
其他 |
按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要求 |
∨ |
注:凡是不注日期的标准,其最新版本、修订、修改单等内容适用于本细则的要求。
综合判定:
全部检验指标都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5 生产许可证书
5.1 《生产许可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
5.2 《生产许可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应当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当企业实地核查确定的范围与产品抽样检验确定的范围不一致时,最终发证范围按同时满足企业实地核查确定的范围和产品抽样检验确定的范围确定。
5.3《 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重新申请办理生产许可的,其申请、审批程序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5.4 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企业需要增加产品单元时,拟增加部分产品生产许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5.5 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情况,另文公布实地核查补充要求、产品质量检验以及证书变更要求等规定。
5.6 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生产许可。
5.7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生产许可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遗失或者毁损证书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变更或补领证书申请。
5.7.1申请变更或补领证书的企业,应当填写《餐具洗涤剂产品变更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或《餐具洗涤剂产品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申请变更证书的企业,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申请补领证书的企业,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企业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5.7.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3.1.3.1的规定执行。
5.7.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对企业变更或补领证书申请材料的审查结果填写《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书》,并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和《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书》上报审查中心,并抄报相关产品审查机构。
5.7.4 审查中心自收到企业变更或补领证书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符合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准予变更或补领,颁发新的《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规定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通知书》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5.8 《生产许可证书》的注销
企业在《生产许可证书》有效期内,不再从事该产品生产的,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销手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收回企业《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以书面形式报审查中心备案,并抄报审查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布注销企业名录。
6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
6.1生产许可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 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
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6.2 生产许可证编号采用大写汉语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
XK ×× - ××× - ××××× ,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3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4 对注销生产许可证证书的企业,其编号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再次使用。
7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7.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简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
7.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7.3 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企业审查和审批程序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7.4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书》后,新增所属单位申请生产许可且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查合格后,将集团公司原《生产许可证书》收回,换发新的《生产许可证书》,生产许可有效期不变。
7.5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6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7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理。
7.8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
8监督检查
8.1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书》后,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应当严格按照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备案的企业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产品未经出厂检验或者出厂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8.2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书》后,应当对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关键控制检验项目进行检验。企业具备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能力的,定期自行检验,并每年与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比对1次,检验机构应当向企业出具《检验比对报告》;企业不具备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能力的,应当每3个月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1次,检验机构应当向企业出具《检验报告》。
8.3 企业自获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企业自查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8.3.1 获证产品生产以及生产条件的保持情况;
8.3.2 获证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记录以及检验比对情况(应同时提交出厂检验报告、关键控制检验项目检验报告和检验比对报告);
8.3.3 《生产许可证书》、标志和编号使用情况;
8.3.4 国家监督抽查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
8.3.5 其他相关情况。
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8.4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企业自查报告和相关检验记录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企业《生产许可证书》副本中签署年审合格意见。未提交自查报告或提交的自查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企业在2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进行处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撤回企业《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以书面形式报审查中心备案,并抄报审查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布撤回《生产许可证书》企业名录。
8.5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的自查报告抽查并进行实地核查时,被抽查的企业数量应当控制在获证企业总数的10%以内。
8.6企业在抽查、监督检查或其质量有被投诉时产品检验有不合格项目,在以上情形发生后的本年度内,企业必须到有资质的省级或省级以上或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至少3次连续检验,且应检验合格。检验项目限于不合格项目。
9违法处理
获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组织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生产的行为,将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10收费
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及财政、价格部门的有关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10.2 生产许可收费包括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10.3 审查费: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10.4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2006]69号文《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
10.5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10.6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经审查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10.7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时,按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执行。
11工作人员守则
11.1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服务经济建设大局;
11.2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1.3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
11.4恪尽职守,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
11.5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业务素质;
11.6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
11.7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
11.8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
12对许可工作的监督
从事企业实地核查的审查员、从事生产许可产品检验的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开展工作,或向企业索贿受贿、刁难企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或向司法机关举报。
13附则
13.1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3.2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解释。
13.3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即行作废。
二〇〇八年一月
附件一:
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企业名称(公章):
企 业生产地址:
产 品单元名称:
产 品 品 种:
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1 本办法适用于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
2 本办法分为:一 质量安全管理职责、二 企业环境与场所要求、三 生产资源提供、四 采购质量控制、五 生产过程控制、六 产品质量检验、七 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7个部分,共7章29条58个核查内容。分否决项目和非否决项目。
2.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否决项目为: 生产设施(2.3)、设备工装(3.1.1)、测量设备(3.2.1)、采购控制(4.1.2)、工艺管理(5.2.2)、出厂检验(6.3)、行业特殊要求(7.3)共7项,在表中加*表示;
2.2 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并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非否决项目共51个。
3 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
3.1 合格(具备以下两种情况之一为合格)
3.1.1 一般不合格不超过8项,无严重不合格项,无否决项;
3.1.2 严重不合格项不超过1项,且一般不合格不超过6项,无否决项;
3.2 不合格(具备以下四种情况之一为不合格)
3.2.1 一般不合格项为9项及以上;
3.2.2 严重不合格项为2项及以上;
3.2.3 严重不合格项为1项,且一般不合格项为7项及以上;
3.2.4 否决项为1项及以上。
4 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一、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序号 |
核查 项目 |
核查内容 |
核查要点 |
结论 |
核查记录 |
1.1 |
组织 领导 |
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应设置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负责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企业领导对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紧急情况及事故制定应急措施。 |
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其职责和权利是否明确. 2.是否设置了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3.是否有任命文件。 4.是否制定应急措施。 |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
|
1.2 |
管理 职责 |
企业应制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
1.是否制定了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 2.有关部门、人员的权限和相互关系是否明确。 |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
|
1.3 |
有效 实施 |
在企业制定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 |
1.是否有质量安全考核办法。 2.是否有效实施考核并记录。 |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
审查员:
年 月 日
二 、企业环境与场所要求
序号 |
核查 项目 |
核查内容 |
核查要点 |
结论 |
核查记录 |
2.1 |
环境 要求 |
1.1保持厂区内外环境整洁,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产品的生产造成污染。 1.2生产、行政、生活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1.3厂区内垃圾应单独存放,并远离生产区,排污沟渠合理设置,不得造成污染,厂区内不得散发出异味。 1.4应与有毒有害源保持安全距离。 |
1. 厂区是否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地面、路面及运输等是否未对产品的生产造成污染。 2.生产、行政、生活辅助区的总体布局是否合理,且互相不妨碍。 3.厂区内垃圾是否单独存放,并远离生产区,排污沟渠是否合理设置,不造成污染,厂区内是否有散发异味。 4.是否与有毒有害源保持安全距离。 |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
|
2.1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需求进行合理布局。 2.2同一厂房内以及相邻厂房间的生产操作不得相互妨碍。 |
1. 厂房是否按生产工艺流程及需求进行了合理布置。 2. 同一厂房内以及相邻厂房间的生产是否相互妨碍。 |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
|||
3 在设计和建设厂房时,应考虑使用时便于进行清洁工作。厕所、厨房应与生产区域隔离,坑式厕所距生产区25米以外。 |
1. 企业厂房的建设是否考虑使用时便于进行清洁工作。 2. 厕所、厨房是否与生产区域隔离,坑式厕所是否距生产区25米以外。 |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
|||
2.2 |
车间 要求 |
1.1生产车间应清洁安全并建立有关清洁生产的制度。 1.2 生产车间墙壁、地面、天花板表面平整洁净,并能耐受清理和消毒,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 1.3车间内应有与所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防尘、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 1.4灌装车间还应具备相对独立的空间,门、窗不得敞开,进入灌装车间前要有缓冲区或缓冲措施。人工灌装线需配备紫外灯等环境消毒杀菌设施,定期消毒。采用紫外线消毒者,紫外线消毒灯按30 W/(10~15)m2设置。 |
1. 生产车间是否清洁安全并建立清洁生产制度。 2. 生产和灌装车间墙壁、地面、天花板表面是否平整洁净并能耐受清理和消毒,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 3. 车间内是否有与生产相适应的防尘、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 4. 灌装车间是否具备相对独立的空间,门、窗是否敞开,进入灌装车间前是否有缓冲区或缓冲措施,是否有更衣、洗手消毒杀菌等设施并定期消毒。采用紫外线消毒者,是否紫外线消毒灯按30 W/(10~15)m2设置。 |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
|
2 生产区和储存区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 |
1. 生产区和储存区是否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用以安置设备、物料,便于生产操作,存放物料、中间产品、待验品和成品。 |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
|||
3 生产区内的公共设施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生产区域内的更衣室和洗手设施等公共设施不应给生产带来污染。 |
1. 公共设施是否有不易清洁的部位。 2.生产区域内的更衣室和洗手设施等公共设施是否给生产带来污染。 |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
|||
4 生产区应根据需求提供足够的照明,对照明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部门可设置局部照明。厂房应有应急照明设施。 |
1. 是否根据生产需求提供足够的照明。 2. 是否有应急照明设施。 |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
|||
5 生产区内安装的水池、地漏不得对生产造成污染。 |
1. 生产区内安装的水池、地漏是否对生产造成污染。 2. 是否采取了相应措施对可能的污染进行控制。 |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
|||
6灌装车间应分别建立人员进出和物流的通道,人员进入应有必要的消毒、除尘等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穿着工作服进入车间,工作服应保持洁净。 |
1.是否建立了人员进出和物流的通道。 2.是否有必要的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3.工作人员是否穿着工作服进入车间。 4.工作服是否保持洁净。 |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
|||
*2.3 |
生产 设施 |
1.1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需要的工作场所和生产设施,且维护完好。 1.2应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清洗、消毒、防尘、防腐、通风、污物处理等设施,并维护完好。 |
1.是否具备满足生产需要的工作场所和生产设施,且维护完好。 2.是否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清洗、消毒、防尘、防腐、通风、污物处理等设施,并维护完好。 |
□ 合格 □ 不合格 |
|
2.4 |
库房 要求 |
1.1 企业应有与其生产相适应的库房,库房整洁卫生、通风良好、地面平整。 1.2 有防漏、防潮、防尘、防止昆虫及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 |
1. 企业的库房是否整洁卫生,通风良好,地面平整。 2.是否有防漏、防潮、防尘、防止昆虫及其他动物等进入的设施。 |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
|
2.1 库房内存放的物品应保存良好,一般应离墙存放。 2.2 原辅材料、成品(半成品)及包装材料分区存放并明确标识。 2.3 有毒、有害物品必须另行单独存放,并明确标识。 |
1.库房内存放的物品是否保存良好,并离墙存放。 2.原辅材料、成品(半成品)及包装材料是否分区存放并明确标识。 3.有毒、有害物品是否另行单独存放,是否明确标识。 |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
审查员:
年 月 日
三、生产资源提供
序号 |
核查 项目 |
核查内容 |
核查要点 |
结论 |
核查记录 |
3.1 |
设备 工装 |
*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4.2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
1.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2.设备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加工要求。 3.生产设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
o 合格 o 不合格 |
|
2设备的布局和生产流程应当合理,设备应卫生整洁,避免污染。 |
1. 设备的布局和生产流程是否合理 2. 设备是否卫生整洁,有无交叉污染。 |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
|||
3.1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管内物料名称、流向。 3.2 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志,并定期维修、保养和验证。设备安装、维修、保养的操作不得影响产品的质量。 3.3 生产设备应有专门人员使用、维修、保养和记录,并由专门人员管理。 |
1.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是否标明管内物料名称、流向。 2. 是否因设备安装、维修、保养不到位影响产品质量。 3. 生产、检验设备是否有使用、维修、保养记录,并由专人管理。 |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
|||
3.2 |
测量 设备 |
*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4.2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
1.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精度能满足生产要求。 2. 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
o 合格 o 不合格 |
|
2 企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 |
在用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并有标识。 |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
|||
3.3 |
人力资源要求 |
1.1企业领导应了解与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如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并具有一定的质量安全管理常识。了解企业领导在质量安全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 1.2企业领导应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应了解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等;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检验要求。 |
1.企业领导是否有基本的质量安全管理常识。 (1)了解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企业的要求(如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 (2)了解企业领导在质量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 2.企业领导是否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1)了解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等; (2)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关键工艺控制、检验要求。 |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
|
2 企业技术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质量安全管理知识。 |
1. 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 是否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安全管理知识。 |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
|||
3 检验人员应熟悉产品检验规定,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知识、检验技能和相应的资格。 |
1. 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 是否掌握产品标准和检验要求; 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安全管理知识; 4.是否能熟练准确地按规定进行检验,具有相应的资格。 |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
|||
4.1生产操作人员应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按照操作规程能熟练地进行生产操作。 4.2 电工、叉车工等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
1.生产操作人员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是否能按照操作规程熟练地进行生产操作。 2.电工、叉车工等特殊岗位工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
|||
5 企业应对与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企业应对直接接触产品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规和相应技术、技能的培训,相关人员应按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取得健康证明;企业应建立文件程序对人员的个人卫生状况进行监控,并保存相关记录。 |
1.企业是否对直接接触产品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规、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应的技术培训、考核。 2.相关人员是否按要求取得健康证明 3.企业是否建立文件程序对人员的个人卫生状况进行监控,并保存相关记录。 |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
|||
3.4 |
技术 标准 |
1 企业应具备和执行规定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并具有相应的原辅材料标准。 |
1.是否有产品标准和与申证产品有关的原辅材料标准等其他标准。 2.是否为现行有效标准并贯彻执行。 |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
|
2 如有需要,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应不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强制要求,并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 |
1.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是否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 2.企业产品标准主要技术和性能指标不应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强制要求。 |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
|||
3.5 |
技术 文件 |
1 企业应具备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程序、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技术文件。 技术文件应具有正确性,且签署、更改手续正规完备。 |
1.是否具备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程序、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技术文件。 2.技术文件的要求和参数等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 3.技术文件签署、更改手续是否正规完备。 |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
|
2 技术文件应具有完整性和规范性,文件必须齐全配套。 |
技术文件是否规范、完整、齐全。检查工艺文件目录明细表、工艺过程卡、工序卡、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等工艺文件内容是否完整。 |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
|||
3 技术文件应具有一致性:技术文件和实际生产相一致;各部门使用的技术文件相一致。 |
各部门使用的工艺、技术文件是否相一致。 技术文件是否与实际生产和产品统一一致。 |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
|||
4 对关键控制点制定相应的工艺文件 |
是否对关键控制点制定相应的工艺文件 |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
|||
3.6 |
文件 管理 |
1 企业应制定技术文件管理制度,文件的发布应经过正式批准,使用部门可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文件的修改应符合规定要求。 |
1.是否制定了技术文件管理制度。 2.发布的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 3.使用部门是否能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 4.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规定。 |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
|
2 企业应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 |
是否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 |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
审查员:
年 月 日
四、采购质量控制
序号 |
核查 项目 |
核查内容 |
核查要点 |
结论 |
核查记录 |
4.1 |
采购 控制 |
1.1企业应制定原辅材料采购的管理制度,对原辅材料的采购、检验或验证实施有效控制,保证产品所用原辅材料质量满足规定要求。 1.2 企业如有外协加工等委托服务项目,应制定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控制办法。 |
1.是否制定了采购质量控制制度,制度内容是否完整、合理、有效,所用原辅材料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2.是否制定了外协加工等委托服务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控制办法。 3.质量安全管理控制办法是否完整合理。 |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
|
*2 原辅材料必须提供检验合格证明或报告;表面活性剂、防腐剂、色素、香精等原辅材料符合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 |
1.原辅材料是否具备合格检验证明或报告。 2.表面活性剂、防腐剂、色素、香精等原辅材料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 |
□ 合格 □ 不合格 |
|||
3 企业应制定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原、辅材料的供方评价规定,并依据规定进行评价,选择合格供方,保存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 |
1.是否制定了供方评价规定。 2.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供方评价。 3.是否全部在合格供方采购。 4.是否保存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 |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
|||
4.2 |
采购 文件 |
企业应制定采购计划、清单、协议、合同等采购文件并根据正式批准的采购文件合同进行采购。 |
1.是否有采购文件(如:计划、清单、协议、合同等)。 2.采购文件是否明确了验收规定。 3.采购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 4.是否按采购文件进行采购。 |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
|
4.3 |
采购 检验 |
企业应按规定对采购的原辅材料、零部件以及外协件进行质量检验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证,检验或验证的记录应该齐全。 |
1.是否对采购的质量检验或验证作出规定。 2.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或验证。 3.是否保留检验或验证的记录。 |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
审查员:
年 月 日
五、 生产过程控制
序号 |
核查 项目 |
核查内容 |
核查要点 |
结论 |
核查记录 |
|
5.1 |
工艺 管理 |
1 企业应制定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并严格进行管理和考核。 |
1.是否制定了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其内容是否完善可行。 2.是否按制度进行管理和考核。 |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
||
2企业应建立原辅材料使用台帐,不得使用受污染的原料。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原辅材料的使用进行监控,防止因原辅材料使用不当造成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产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不得使用“中水”及其他有害物质超标水作为生产用水。(城市污水经处理设施深度净化处理后的水统称“中水”) |
1.企业是否建立原辅材料使用台帐,对原辅材料的使用进行详细的记录;是否使用受污染的原料。 2.是否对生产过程中原辅材料的使用进行监控。 2.添加剂及生产用水的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
□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
||||
3 生产人员应严格执行工艺管理制度,按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 |
是否按制度、规程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 |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
||||
5.2 |
质量 控制 |
1 企业应明确设置关键质量控制点,识别工艺过程质量安全的危害因素,对生产中的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进行质量控制。 |
1.是否有对影响质量安全的危害因素进行识别标志 2.是否对原料、配料、灌装等重要工序关键特性设置了质量控制点。 3.是否在有关工艺文件中标明关键质量控制点。 |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
||
*2 企业应制订关键质量安全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并依据程序实施严格监控,并建立可追溯性记录。 |
1.是否制订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其内容是否完整。 2.是否按程序实施了严格监控,并建立可追溯性记录。 |
o 合格 o 不合格 |
||||
5.3 |
产品包装、标签标识 |
1.1企业应规定产品包装、标识方法并进行标识。 1.2产品应具有合格证明和产品标签。 1.3产品包装标识、标志、标签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 1.4小包装质量:(1)小包装要牢固,不泄漏。(2)小包装标志:应有产品名称、性能、用途、主要有效成分、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必要时注明安全警告)、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初次申请除外)、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批号和限用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及邮政编码等(机洗产品必须标明“适用于机洗”等字样);标识、图案和文字应端正、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1.5大包装质量:(1)大包装应牢固、结实、整齐。(2)大包装标志:应有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小包装规格及数量、货箱毛重、箱体尺寸、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及邮政编码、防水防潮等。机洗产品必须标明适用于机洗等字样;标识、图案和文字应端正、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
1.是否规定产品包装标识方法,能否有效防止产品混淆、区分质量责任和追溯性。 2.是否有合格证明和产品标签; 3.产品标识内容是否齐全。 4.能否根据标识确定产品用途等 5.小包装是否牢固,不泄漏 6.大包装是否牢固、结实、整齐。 7.大、小包装标志是否缺项、是否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8.检查最终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是否符合规定。 |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
||
5.4 |
运输搬运贮存 |
1 运输工具应清洁,在搬运和贮存过程中应加强防护,防止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出现损伤、污染。 |
1 有无适宜的搬运工具、运输工具是否清洁,有无必要的工位器具、贮存场所和防护措施。 2 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出现损伤、污染。 |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
审查员:
年 月 日
六、 产品质量检验
序号 |
核查 项目 |
核查内容 |
核查要点 |
结论 |
核查记录 |
6.1 |
检验 管理 |
1 企业应有独立行使权力的质量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并制定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以及检验、试验、计量设备管理制度。 |
1.是否有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能否独立行使权力。 2.是否制定了检验管理制度和检测计量设备管理制度。 |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
|
2 企业有完整、准确、真实的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 |
1.检查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有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 2.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是否完整、准确。 |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
|||
6.2 |
过程 检验 |
企业在生产中要按规定开展过程质量检验,做好检验记录,并对产品的检验状态进行标识。 |
1.是否对过程质量检验作出规定。 2.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 3.是否作检验记录。 4.是否对检验状态进行标识。 |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
|
*6.3 |
出厂 检验 |
企业应按相关标准的要求,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做好原始记录,出具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明, |
1.是否有出厂检验规定。 2.出厂检验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是否做好原始记录、出具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明。 |
o 合格 o 不合格 |
|
6.4 |
委托 检验 |
如产品标准要求型式试验或定期检验而需要进行委托检验时,应委托有法定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
1.核查委托检验机构的资质证明。 2.核查检验报告是否与委托检验机构签定的合同对应。 |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
|
6.5 |
不合 格品 |
1 企业应制订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按规定对不合格品进行评审处置,有效防止不合格品以合格品出厂。 |
1.是否制订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 2. 是否对原材料及生产过程和成品中出现的不合格品进行处置, 并记录。 3.出现的不合格品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
o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
|
2 应建立详细记录产品销售流向的销售记录,制定对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涉及人身安全)的召回制度。 |
1.是否建立了销售记录,详细记录了产品的销售流向。 2.是否建立了不合格品(涉及人身安全)召回制度。 |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
|||
6.6 |
退货品 |
1 对退货品应制定退货品管理制度,对不合格退货品要按不合格品处理。 |
1.是否对退货品制定了相应管理制度并实施。 |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
审查员:
年 月 日
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
序号 |
核查 项目 |
核查内容 |
核查要点 |
结论 |
核查记录 |
7.1 |
安全生产 |
1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实施,做好有效实施记录。企业的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车间、库房等地应配备消防器材,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进行隔离和防护。 |
1.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制度并实施,是否做好有效实施记录。 2.危险部位是否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3.车间、库房等是否配备了消防器材,消防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内。 4.是否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行隔离和防护。 |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
|
2企业在生产、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防止有毒、有害化学品的污染。 |
1.企业在生产、运输、贮存过程中,是否受到有毒、有害化学品的污染。 |
□ 合格 o 一般不合格 o 严重不合格 |
|||
3 废水、废气、废料排放、噪声污染及卫生要求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1.三废排放是否符合规定。 2.是否存在危害人身健康情况。 |
□ 合格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
|||
7.2 |
劳动防护 |
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培训,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 |
1.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安全生产及劳动防护培训; 2.是否提供了必要的劳动防护。 3.员工的生产操作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
□合格 □一般不合格 □严重不合格 |
|
7.3* |
行业特殊要求 |
所用表面活性剂的生物降解度应不低于90% |
查原材料的证明(已知的原材料除外)。 |
o 合格 o 不合格 |
审查员:
年 月 日
附件二 :
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文书表格
1、目录
一. 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 企业自我声明;
三. 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
四. 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抽样单;
五. 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六. 企业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
七.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项改进表;
八. 检验报告;
九. 审查意见书;
十. 审查报告书(合格、不合格;待发证企业登记表; 企业审查不合格登记表);
十一. 实地核查工作廉洁信息反馈表 ;
十二. 餐具洗涤剂产品变更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十三. 餐具洗涤剂产品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十四. 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书;
十五. 不予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通知书;
十六. 检验比对报告
2、文书表格
附表一:
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
申 请 书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企业名称:(企业公章)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申请类别:发证□迁址□增项□其他□
申请日期:年 月 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
一、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
住 所 |
|||
生产地址 |
省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 |
||
邮政编码 |
电 话 |
||
传 真 |
电子邮箱 |
||
组织机构代码 |
经济类型 |
||
工商登记机构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
成立日期 |
经营期限 |
||
固定资产(万元) |
注册资金(万元) |
||
年总产值 |
年销售额 |
||
年缴税金额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人和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从业人员总数 |
专业技术人员数 |
||
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
二、申报产品基本情况 |
|||||
项目总投资 |
年设计生产能力 |
||||
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 |
|||||
产品单元 |
产品品种、规格型号 |
产品标准 |
申请类别 |
||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人员情况 |
|||||||||
序 号 |
姓 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所学专业 |
工作年限 |
工作岗位 |
四、主要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明细 |
|||||||||
序 号 |
产品单元 |
名 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完好 状态 |
使用场所 |
生产厂及国别 |
生产 日期 |
购置 日期 |
五、主要原、辅材料产品明细和供应方目录 |
||||||
序 号 |
产品 单元 |
名 称 |
规格型号 |
年需量 |
标准名称 和编号 |
供应方目录 |
六、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明细 |
||||||||||
序 号 |
产品单元 |
名 称 |
规格型号 |
精度 等级 |
数量 |
完好 状态 |
使用 场所 |
生产厂及国别 |
生产 日期 |
购置 日期 |
七、主要工艺流程及关键控制点 |
||
(可附页) |
||
八、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明细 |
||
序号 |
所属单位名称 |
与集团公司关系 |
九、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 |
|||
序号 |
文件资料名称 |
页数 |
|
十、受理意见 |
|||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受理意见 |
经手人(签字) 年 月 日 (省局印章) |
||
附表二:
企业自我声明
一、 本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
二、 本企业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及最终产品均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要求,保证质量安全。
三、 本企业对以上声明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企业法人印章)
附表三:
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
(企业名称):
根据《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审查组拟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贵企业申请生产(产品类别、产品单元)进行企业实地核查,请予以配合。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审查组织机构章)
说明: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正式使用说明不显示)
附表四:
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抽样单
编号:
生产单位 |
单位名称 |
经济类型 |
内资 |
£国有 |
£私营(含个体) |
|||
单位地址 |
£集体 |
£有限责任公司 |
||||||
邮政编码 |
£联营 |
£股份有限公司 |
||||||
法人代表 |
£股份合作 |
£其他企业 |
||||||
联系人 |
港澳台 |
£合资经营 |
£合作经营 |
|||||
联系电话 |
£港澳******资经营 |
£港澳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营业执照 |
||||||||
机构代码 |
外 资 |
£中外合资 |
£中外合作 |
|||||
企业规模 |
人数 |
产值 |
产量 |
£外资企业 |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
受检产品信息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
生产日期/批号 |
商标 |
|||||||
抽样数量 |
产品等级 |
|||||||
抽样基数/批量 |
标注执行标准 |
|||||||
抽样日期 |
封样状态 |
|||||||
备样量及封存地点 |
产品单元 |
|||||||
是否为出口产品 |
£是; £否 |
寄送样截止日期 |
||||||
备注: |
||||||||
生产单位对上述内容无异议 生产单位(盖章): 企业参与抽样人(签名): 年 月 日 |
抽样人(签名): 抽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表五:
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第1页共2页
企业名称: |
住所: |
|||||||||
生产地址: |
邮编: |
|||||||||
产品名称: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
产品单元: |
||||||||||
核 查 情况 |
审查组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该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共计核查出:一般不合格项目款、严重不合格项目款、否决项目款。实地核查结论:。 |
审查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审查组织机构(章): 年 月 日 |
||||||||
审 查 组 成 员 |
姓名(签字) |
单 位 |
职称(职务) |
核查分工 |
审查员证书编号 |
|||||
第2页共2页
序号 |
核查项目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
否决项目 |
审查组对企业不合格项目的综合评价 |
||
核查项目 |
不合格 |
||||||
1 |
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
(款) |
(款) |
企业代表(签字): 审查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2 |
企业环境与场所要求 |
(款) |
(款) |
||||
3 |
生产资源提供 |
(款) |
(款) |
||||
4 |
采购质量控制 |
(款) |
(款) |
||||
5 |
生产过程控制 |
(款) |
(款) |
||||
6 |
产品质量检验 |
(款) |
(款) |
||||
7 |
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 |
(款) |
(款) |
||||
总 计 |
(款) |
(款) |
(款) |
注:否决项中如有不合格,在对应位置打×表
附表六:
企业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
(企业名称):
根据《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审查组已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贵企业生产的(产品类别、产品单元名称)进行了企业实地核查,共计核查出:一般不合格项目款、严重不合格项目款、否决项目款。
经综合评价,企业实地核查结果是:合格□不合格□。
年 月 日(审查组织机构章)
说明: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申请企业,一份送达审查机构,一份存档。(正式使用时说明不显示)
附表七: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项改进表
企业名称: |
企业生产地址: |
||
产品名称: |
邮编: |
电话: |
|
申证单元: |
联系人: |
传真: |
|
序号 |
不合格项内容及性质 |
不合格项改进情况 |
不合格项改进审核结论 |
1 |
核查人员: 年 月 日 |
企业人员: 年 月 日 |
审核人员: 年 月 日 |
2 |
核查人员: 年 月 日 |
企业人员: 年 月 日 |
审核人员: 年 月 日 |
3 |
核查人员: 年 月 日 |
企业人员: 年 月 日 |
审核人员: 年 月 日 |
注:1.此表用以帮助企业不断改进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一般不合格项通常在1个月(或现场审查期间)内完成改进;严重不合格项通常在3个月内完成改进。
2.审核人员(可以是核查或其他人员)、审核时间、审核方法(书面或现场审核)由省、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
附表八 :
CMA章 CAL章 CNCAL章(选择项)№:检验报告编号
检 验 报 告
产 品 名 称: |
|
规 格 型 号: |
|
生产企业名称: |
|
委托单位: |
|
检 验 类 别: |
检验机构名称
(检验报告封面背面内容)
注 意 事 项:
1.报告无“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2.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3.报告无主检、审核、批准人签字无效。
4.报告涂改无效。
地 址: 电话(含区号):
邮 编: 传真(含区号):
E-mail:
承检机构名称
检 验 报 告
№: 共 页第 页
产品名称 |
注册商标 |
||||
规格型号 |
生产日期 或 批 号 |
||||
生产企业 名 称 |
联系电话 |
||||
抽样日期 |
抽样人员 |
抽(到) 样日期 |
|||
抽样数量 |
检查封样 人 员 |
封样状态 |
|||
抽样基数 |
抽样单编号 |
检验日期 |
|||
任务来源 |
|||||
检验类别 |
|||||
检验项目 |
|||||
检验依据 |
|||||
检验结论 |
(检验报告业务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
||||
备 注 |
批 准: 审 核: 主 检:
承检机构名称
检 验 报 告(供参考)
№:共 页第 页
序号 |
检验项目 |
单位 |
标准指标 |
实测值 |
单项判定 |
备 注 |
附表九:
审查意见书
一、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
住 所 |
|
生产地址 |
省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 |
产品名称 (产品单元) |
|
企业实地核查 情况 |
经复核,由组织的产品单元的企业实地核查报告结论为合格(不合格),详见《企业实地核查记录》(编号: )。 不合格原因: |
产品质量检验 情况 |
经复核, (检验机构)为该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结论为合格(不合格),详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编号: )。 不合格原因: |
审查机构复核 意见 |
复核经手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查机构章) 挂靠单位负责人(盖章) 挂靠单位:(单位公章) |
注:审查机构为每家企业填写此表一张,一式三份,审查中心一份,省局一份,审查机构存档一份。
附表十:
审字[ **** ]**号
审 查 报 告 书
(合格企业)
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
按照《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规定,
审查组织机构于年月分别组织审查组对“” 等家企业,(明细见附表1、附表2)进行了企业生产条件实地核查和抽样检验。现企业对审查出的不合格项进行了整改,且整改经过审查组长的确认,证明整改有效;样品检验全部合格。经对审查组提交的审查材料和检验报告进行审查,现将符合发证条件的家企业的名单和材料上报,请审批。
产品审查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1
待 发 证 企 业 登 记 表
产品类别: 上报部门(盖章): 企业总数: 证书总数: 单元总数: 登记日期: 编号:
序号 |
企业名称 |
产品名称 |
住所 |
生产地址 |
明 细 |
证书编号 |
有效期 |
发证日期 |
说明 |
所属省份 |
单元数 |
说明:1.“说明”一栏填写发证、迁址、企业名称变更、增单元、增规格、升级、补领证书等内容。
2. 本表使用A4纸,“待发证企业登记表”字体用小三号宋体加黑,其他字体全部用五号宋体。如住所、生产地址、明细内容多时字体可用小五号宋体。
3. 除“明细”部分可用回车外,填写本表格的其他部分均不可用回车,自然转行即可。每栏填写的第一个字符前不可有空格。
4. 本表序号按省份排序。
5. 增项时产品明细要填写包括原有产品和增加产品的全部内容。
附表2:集 团 公 司 待 发 证 企 业 登 记 表(一)
产品类别: 上报部门(盖章): 企业总数: 证书总数: 单元总数: 登记日期: 编号:
序号 |
企业名称 |
产品名称 |
住所 |
生产地址 |
明 细 |
证书编号 |
有效期 |
发证日期 |
说明 |
所属省份 |
单元数 |
1 |
集团公司名称 |
产品名称 |
集团公司住所 |
(此栏不填写) |
总公司名称:﹡﹡﹡ 总公司生产地址:﹡﹡ 总公司产品明细: 1. ﹡﹡﹡ 2. ﹡﹡﹡ …… (总公司如有生产产品填写以上内容,否则此项不填) 所属单位A名称:﹡﹡ * 所属单位A生产地址:* * 所属单位A产品明细: 1. ﹡﹡﹡ 2. ﹡﹡﹡ …… 所属单位B名称:﹡﹡ * 所属单位B生产地址:* * 所属单位B产品明细: 1. ﹡﹡﹡ 2. ﹡﹡﹡ …… |
(填写集团公司所在省份) |
集 团 公 司待 发 证 企 业 登 记 表(二)
序号 |
企业名称 |
产品名称 |
住所 |
生产地址 |
明 细 |
证书编号 |
有效期 |
发证日期 |
说明 |
所属省份 |
单元数 |
1-1 |
集团公司名称 |
产品名称 |
集团公司住所 |
所属单位A名称:* * * 所属单位生产地址:﹡* 所属单位产品明细: 1. ﹡﹡﹡ 2. ﹡﹡﹡ …… |
|||||||
1-2 |
集团公司名称 |
产品名称 |
集团公司住所 |
所属单位B名称:﹡﹡* 所属单位B生产地址:* * 所属单位B产品明细: 1. ﹡﹡﹡ 2. ﹡﹡﹡ …… |
|||||||
2-1 |
|||||||||||
3-1 |
审字[ **** ]**号
审 查 报 告 书
(不合格企业)
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
按照《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规定,
审查组织机构于年月分别组织审查组对“”等家企业(附表3)进行了企业生产条件实地核查和抽样检验。现将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家企业的名单和材料上报,请审批。
产品审查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3
企业审查不合格登记表
上报单位(盖章): 登记日期: 编号: 企业数: 所属省份:
序号 |
企业名称 |
产品名称 |
不合格理由 |
备注 |
1 |
1. 企(事)业代码(身份证)号: 2. 地址: 3. 邮编: 4. 电话: 5. 法定代表人: 6. 职务: 7. 电话: |
|||
2 |
1. 企(事)业代码(身份证)号: 2. 地址: 3. 邮编: 4. 电话: 5. 法定代表人: 6. 职务: 7. 电话: |
附表十一:
实地核查工作廉洁信息反馈表
被审查企业名称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电话 |
联系人 |
|||||||||
核查组进厂时间 |
年 月 日 时 |
||||||||||
核查组离厂时间 |
年 月 日 时 |
||||||||||
核 查 组 成 员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职务(职称) |
核查分工 |
|||||||
对核查工作的意见 |
|||||||||||
对核查报告的意见 |
|||||||||||
对核查组廉洁 自律的评价 |
|||||||||||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
被核查企业负责人(签字): |
被核查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
说明:1.此表要求如实填写,如不够填写,可另附纸;
2.被核查企业负责人应签字、企业盖章;
3.此表由企业填写,由企业寄至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
附表十二
餐具洗涤剂产品变更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企业名称:(企业公章)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变更事项: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
申请日期:年 月 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
一、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
住 所 |
|||||
生产地址 |
省(区、市)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 |
||||
邮政编码 |
电 话 |
||||
传 真 |
联 系 人 |
||||
原生产许可证 编号 |
原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 |
||||
获证产品名称 |
|||||
二、变更内容 |
|||||
变更事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企业名称 |
|||||
住所 |
|||||
生产地址 |
|||||
营业执照 注册号 |
|||||
营业执照 登记日期 |
|||||
法人代表 |
|||||
三、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 |
|||
序号 |
文件资料名称 |
页数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四、受理意见 |
|||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 技术监督局 受理意见 |
受理经手人(签字): 年 月 日 (盖章) |
||
附表十三
餐具洗涤剂产品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企业名称:(企业公章)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补领内容:正本□ 副本□
申请日期:年 月 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
一、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
住 所 |
|||
生产地址 |
省(区、市)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 |
||
邮政编码 |
电 话 |
||
传 真 |
联 系 人 |
||
原生产许可证 编号 |
原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 |
||
获证产品名称 |
|||
补领原因 |
遗失或毁损时间 |
||
刊登报纸名称 |
声明刊登时间 |
二、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 |
|||
序号 |
文件资料名称 |
页数 |
|
1 |
|||
2 |
|||
3 |
|||
4 |
|||
5 |
|||
三、受理意见 |
|||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受理意见 |
受理经手人(签字) 年 月 日 (盖章) |
||
附表十四:
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
审查意见书
一、企业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
住 所 |
|||
生产地址 |
省(区、市)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 |
||
生产许可证 编号 |
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 |
||
获证产品名称 |
|||
二、审查意见 |
|||
企业生产场地 是否迁移 |
|||
企业取得生产 许可证的条件 是否发生变化 |
|||
企业变更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
(补领证书此栏可不填) |
||
企业上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
|||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 技术监督局 审查意见 |
审查经手人(签字): 年 月 日 (盖章) |
注:此表由省局审查人填写。如属变更的情况,“企业基本情况”部分填写变更后的信息。
附表十五:
不予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通知书
(企业名称):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书》申请,经审查,因为存在以下情况:
根据《 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属变更(补领)证书的情况,决定不予变更(补领)证书,建议重新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省局印章
年月日
说明: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正式使用说明不显示)。
附表十六:
检验比对报告 编号No.
产品名称样品数量生产日期
规格型号样品状态产品等级
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电话
企业检验日期检验机构电话
序号 |
检验 项目 |
检验机构数据 |
生产企业数据 |
相对偏差(%) |
检验依据 |
单项判定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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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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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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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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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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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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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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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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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对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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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对试验说明(必要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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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机构名称(签章): 批准: 审核: 编制(检验): |
生产企业名称(签章): 批准: 审核: 编制(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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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企业自检报告》
2、《检验机构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