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2: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农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申请使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以下简称绿色生资标志)的农药产品,包括低毒的生物农药、矿物源农药及部分低毒、低残留有机合成农药等符合《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NY/T 393-2000)的农药产品。
第二章标志许可
第三条申请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农药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在雷竞技ap官网入口 部农药检定所办理检验登记手续,获得农药登记证,并在有效期内;
(二)产品符合《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NY/T 393-2000)要求。
第四条申请人应向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提交《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申请书》和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相关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雷竞技ap官网入口 部颁发的《农药登记证》复印件;
(四)原药的《生产许可证》及《农药登记证》复印件;
(五)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证明;
(六)外购原药和助剂的,提交购买合同及购买发票复印件;
(七)产品执行标准复印件;
(八)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监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
(九)产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十)产品包装标签及产品使用说明书;
(十一)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十二)同类不同剂型产品中,绿色生资与非绿色生资生产全过程(从原料到成品)区分管理制度;
(十三)雷竞技ap官网入口 部公告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出具的田间药效试验报告;毒理等试验报告;农药残留试验报告和环境影响试验报告复印件。若无,说明理由。
(十四)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第五条同类产品中,产品的剂型、名称、商标等不同的,按不同产品分别申报。
第六条审核程序如下:
(一)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初审内容包括:
1.材料审查
(1)申报产品是否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条件;
(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
(3)同类产品中的不同产品是否按第五条的规定分别申报;
(4)产品成分是否明确、完全,是否混配;有效成分及其它成分含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及绿色生资的要求;剂型是否标明;
(5)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制度是否完备。
材料不齐备的,企业应于10个工作日内补齐。
2.现场检查
初审符合要求的,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组织绿色生资管理员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用标企业及产品的原料来源、投入品使用和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现场检查。文审和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作出整改或暂停审核决定。
(二)文审和现场检查合格的,报送协会。
(三)协会收到初审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
1.企业需补充材料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按审核通知单要求将申报材料补齐;
2.需加检的产品,由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负责抽样,送检;
3.必要时,协会可派人赴企业检查,复审时限可相应延长。
(四)复审合格的,协会组织绿色生资专家评审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用标产品的评审。复审不合格的,协会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用标企业,并说明理由。
(五)协会依据绿色生资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结论。
第七条审核合格的,申请用标企业与协会签定《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八条按照《合同》约定,申请用标企业须向协会缴纳绿色生资标志许可审核费和管理费。
第九条完成上述事项后,由协会颁发《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证》(以下简称《使用证》),并对获得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的产品(以下简称获证产品)予以公告。
第三章标志使用
第十条绿色生资农药产品的类别编号为“02”,编号形式如下:
LSSZ —— 02 —— XXXX XX XXXX
绿色生资产品 核准 核准 省份 当年序列号
类别年份 月份 (国别)
第十一条获证产品的包装标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按《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证明商标设计使用规范》要求,正确使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有机合成农药产品标签应依照《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的规定,标明“用于绿色食品生产,在一种作物的生长期内只允许使用一次”的字样。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在协会指导下,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定期对获得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的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实施年度检查、产品质量抽检和标志使用监察等工作。
企业年检由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对获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内容包括:
(一)生产过程及生产车间、产品质量检验室、库房等相关场所;
(二)生产厂区的环境及环保状况;
(三)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及票据,包括不同批次产品的原料配比及投料单、原料和产品的出入库凭证;
(四)规范用标情况;
(五)产品销售、使用效果及安全信息反馈情况。
第十三条绿色生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由协会制定,并下达有关质量监测机构和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产品抽样工作由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协助监测机构完成。
第十四条监测机构将检验报告分别提交协会、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和有关获证企业。
第十五条企业的《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绿色生资标志许可也随之失效。
第十六条当获证企业发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所列问题时,由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作出整改决定。整改期限为一个月,整改合格的,准予继续使用绿色生资标志;整改不合格的,由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报请协会取消相关产品绿色生资标志使用权。
第十七条当获证企业发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中所列问题时,由协会作出取消绿色生资标志使用权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2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农药实施细则.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