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进口冰鲜水产品备案收货人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天津口岸进口冰鲜水产品备案收货人:
为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35号令)、《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44号令)、《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及其它相关规定,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决定开展进口冰鲜水产品备案收货人年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天津口岸计划继续成为备案单位的进口冰鲜水产品企业(包括在天津检验检疫局备案的外地企业)。
二、年审方式
(一)年审资料
1.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年审表;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食品流通许可证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
3.进口冰鲜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含水产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不合格产品追溯、召回和处理制度、食品安全员制度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4. 2012年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须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上述纸质材料须逐页加盖企业公章。
(二)实施年审
1.进口冰鲜水产品备案收货人年审工作采取企业自查和天津检验检疫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2.有关企业须于2013年3月11日~2013年3月15日将上述年审资料纸质文件(一式二份)提交至天津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监管处(天津市滨海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51号A1212室,电话022-65661126)。
3.年审工作是保障进口食用动物产品安全的重要途径,也是考核企业是否继续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依据。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实施,对未按时参加年审工作的企业、提供材料不合格的企业以及一年以上(含一年)没有开展进口冰鲜水产品业务的企业,天津检验检疫局将统一报国家质检总局取消其进口冰鲜水产品收货人备案资格。天津检验检疫局建立进口冰鲜水产品收货人信誉记录,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冰鲜水产品收货人,将加严检验检疫措施。
特此通知。
附件:进口冰鲜水产品备案收货人年审表附件1:进口冰鲜水产品备案收货人年审表.doc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3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