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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审批

2013-03-20 中国食品网 中食网 1198

事项名称: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审批

办理机构:初审:首都机场检验检疫局、朝阳口岸办事处;复审:北京检验检疫局卫检处
办理地址:首都机场口岸地区——北京市朝阳区首都机场南路东里19号
朝阳口岸地区:北京市东四环南路甲1号
办理电话:010-64560420
受理时间:周一-周五8:30-16:30

检疫指南:
一、项目名称:
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审批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第二项:“国境口岸内的涉外宾馆,以及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部门,营业前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卫生许可。”
三、申请条件:
申请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卫生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消毒制度、采购制度等);
(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四)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健康证书。
四、实施机关:
受理机构: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审核机构: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五、审批程序:
(一)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
(二)分支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格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受理申请后,分支机构按规定要求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由考核组进行现场考核和检查;
(四)分支机构根据材料审核、现场考核的结果,拟制《初审合格报告》或《现场考核报告》上报北京检验检疫局;
(五)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分支机构提交的《初审合格报告》或《现场考核报告》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于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卫生许可的书面决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卫生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审批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考核时间除外,现场考核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七、收费标准: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规定收取证书费。每份许可证30元。专家评审费按规定收取。

提交材料(办理事项时用户所需提交的材料):
1.《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卫生管理制度(如:卫生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消毒制度、采购制度等);
4.从业人员的健康证书复印件或从业人员名单;
※5.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6.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原卫生许可证;
※8.生产原料配方、生产设备资料和产品包装材料说明;
※9.产品卫生标准、产品标识,生产产品的卫生检验结果及安全卫生控制措施。
(注:标注※的资料为非必须项)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第二项:“国境口岸内的涉外宾馆,以及向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部门,营业前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卫生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第二款 国境口岸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表格下载: 《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相关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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