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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检验检疫备案指南

2013-03-20 中国食品网 中食网 690
办理时限:每年4月和9月集中受理申请,申请备案材料经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初审合格后,每年5月和10月各向国家质检总局集中提交一次。

备案指南:
  一、备案申请条件
  (一)提供的材料真实、齐全、有效;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食品或农产品的进口、生产、经销或代理等内容,并通过工商管理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注册资金应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包括500万元);
  (三)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最近一次联合年检合格;
  (四)在工商登记所在地有固定办公场所;
  (五)设立食品安全员岗位,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授权的业务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员需经检验检疫机构委托的机构培训合格,熟悉进口肉类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有效实施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进口及销售记录、不合格食品召回、处理等制度);
  (六)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销售、加工利用渠道;提供境外供应商备案名单和国内销售或加工企业名单;
  (七)积极配合检验检疫机构执行公务,承诺一旦发生违法违规事件,导致严重后果的,企业及法人自动退出肉类进口行业;
  (八)诚信经营,三年内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九)因违规被取消备案资格的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二、申请备案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填报备案申请表;
  (二)向所在地直属局提交书面材料,并同时交验原件;
  (三)直属局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四)国家质检总局复核,对合格的企业实施备案并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进口肉类收货人名单。已备案的进口肉类收货人可在各指定口岸开展进口肉类贸易。

  三、申请备案所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业进出口资格证明文件,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五)《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七)进口肉类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含肉类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肉类产品仓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健康管理制度、不合格产品追溯、召回和处理制度等);企业组织机构以及负责进口肉类的部门和岗位职责等日常管理制度;组织机构中必须明确食品安全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日常管理制度中必须明确食品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八)提供拟开展贸易的境外供应商备案名单和国内销售或加工企业名单及其联系方式。
  (九)《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答卷》(请在“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进口检验检疫须知-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须知”栏目下载)。

  四、注意事项
  (一)递交的备案申请材料需A4纸打印一式两份,分别胶印编制装订成册;封面需注明“XX公司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检验检疫备案申请材料”字样,首页需编制所递交材料的目录;
  (二)所提交的材料均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三)向初审机关递送以上材料时应同时交验原件;
  (四)提交材料后,请主动关注国家质检总局官方网站的《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备案名单》更新情况,此备案通过与否以国家质检总局官方网站公布名单为准,不再发放备案证书和另行通知;
  (五)我局将于每年11月份在官方网站“通知通告”栏目中发布年审通知,各进口肉类收货人需按照通知要求提交《进口肉类备案收货人年审表》(见附件2)及相关年审材料,不按时参与年审的企业将取消备案资格。
  年审时,对一年以上(含一年)没有开展进口肉类业务的进口肉类备案收货人原则上予以取消;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保留的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由直属局初核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同意后可延期一年;如果该进口肉类备案收货人两年以上(含两年)没有开展进口肉类业务的必须取消备案资格。

  五、相关表格
  附件:1. 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请表.doc
     2. 进口肉类备案收货人年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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