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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的食品GMP的实施

2011-06-07 中国食品网 中食网 844
“GMP”是英文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的缩写,中文的意思是“良好作业规范”,或是“优良制造标准”,是一种特别注重在生产过程中实施对产品质量与卫生安全的自主性管理制度。

  美国在食品GMP的执行和实施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1996年版的美国CGMP第110节内容包括:定义、现行良好生产规范、人员、厂房及地面、卫生操作、卫生设施和设备维护、生产过程及控制、仓库与运销、食品中天然的或不可避免的危害控制等。除了上述基本准则外,美国尚制定有各类食品的GMP,如熏鱼的GMP(part 112);低酸性罐头食品的GMP(part 113);酸性食品的GMP(partll4);冻结原虾(经处理)的GMP(part 123);瓶装饮用水的加工与罐装的GMP(partl29);辐照食品的GMP(partl79)等。

  日本管理食品的行政部门较多,有厚生省、农林水产省、公平交易委员会等,主要为前两者。厚生省主管食品卫生,依食品卫生法实施监督指导。1975年,厚生省参照美国食品GMP制定了食品的卫生规范,但在执行上仅起到技术性行政指导作用,在法律上不具约束力,仅作为推动企业自身管理的技术指引。而农林水产省主管食品品质,依照《农林产品规格化与质量指示合格化》(又称JAS制度)进行管理,它包括JAS规格制度与质量指示基准制度两种。前者属自愿性,后者则具有强制性质。对日常生活用品存在有安全性问题的产品,日本实行安全认证制度。

  我国台湾食品工业受外国大公司(尤以日本)的影响较大,比较重视食品GMP的实施。1985年试行婴儿配方食品的GMP,1989年全面推行食品GMP标准(分通则、专则规范及GMP验证制度),如《食品GMP推行方案》及《食品GMP认证制度实施办法》。到1991年底,台湾通过食品GMP认证的工厂有68家,共872种产品。

  我国食品质量管理自建国以来就备受重视,尤其改革开放以后发展迅速。1979年7月31日国务院颁发了《标准化管理条例》,到1992年底,已发布有关食品标准1374项,其中国家标准占62%。1982年11月29日五届人大第25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食品卫生管理、食品卫生监督、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是我国食品生产必须遵守的法律。1998年我国制定出《膨化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l7404—1998)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1998),于199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是我国两个具体的,GMP。保健食品的GMP对生产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企业的人员、设计与设施、原料、生产过程、成品贮存与运输及品质和卫生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作出规定,以法规形式对保健功能食品进行强制管理。

  GMP在确保食品安全性方面是一种重要的保证措施。GMP强调食品生产过程(包括生产环境)和贮运过程的品质控制,尽量将可能发生的危害从规章制度上加以严格控制。可以说,GMP是执行HACCP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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