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许可条件实施机关审批程序期限收费
一、项目名称
总项目: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
分项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39条:“国家对出口食品及其生产企业(包括加工厂、屠宰场、冷库、仓库,下同)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0令)。
三、许可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卫生规范所规定的卫生条件。
四、实施机关
受理机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审核机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五、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
(二)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三)受理申请后,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评审组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对申请单位的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条件进行现场评审。
(四)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和评审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日内颁发卫生注册证书或卫生登记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六、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评审组评审时间不包括在内,由受理机构另行通知)。
七、收费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发改价格[2003]2357号),卫生注册登记的申请考核及证书费为500元。
附件:1、提交材料目录
(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申请书一式3份(附件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卫生质量体系文件;
(四)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以及生产工艺关键部位的图片资料。
2、申请书示范文本:(请见表格下载)
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