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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中三国GMP比较

2010-05-06 中国食品网 中食网 2801

美国在食品GMP的执行和实施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1996年版的美国CGMP第110节内容包括:定义、现行良好生产规范、人员、厂房及地面、卫生操作、卫生设施和设备维护、生产过程及控制、仓库与运销、食品中天然的或不可避免的危害控制等。除了上述基本准则外,美国尚制定有各类食品的GMP,如熏鱼的GMP(part 112);低酸性罐头食品的GMP(part 113);酸性食品的GMP(partll4);冻结原虾(经处理)的GMP(part 123);瓶装饮用水的加工与罐装的GMP(partl29);辐照食品的GMP(partl79)等。

日本管理食品的行政部门较多,有厚生省、农林水产省、公平交易委员会等,主要为前两者。厚生省主管食品卫生,依食品卫生法实施监督指导。1975年,厚生省参照美国食品GMP制定了食品的卫生规范,但在执行上仅起到技术性行政指导作用,在法律上不具约束力,仅作为推动企业自身管理的技术指引。而农林水产省主管食品品质,依照《农林产品规格化与质量指示合格化》(又称JAS制度)进行管理,它包括JAS规格制度与质量指示基准制度两种。前者属自愿性,后者则具有强制性质。对日常生活用品存在有安全性问题的产品,日本实行安全认证制度。

我国台湾食品工业受外国大公司(尤以日本)的影响较大,比较重视食品GMP的实施。1985年试行婴儿配方食品的GMP,1989年全面推行食品GMP标准(分通则、专则规范及GMP验证制度),如《食品GMP推行方案》及《食品GMP认证制度实施办法》。到1991年底,台湾通过食品GMP认证的工厂有68家,共872种产品。

我国食品质量管理自建国以来就备受重视,尤其改革开放以后发展迅速。1979年7月31日国务院颁发了《标准化管理条例》,到1992年底,已发布有关食品标准1374项,其中国家标准占62%。1982年11月29日五届人大第25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食品卫生管理、食品卫生监督、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是我国食品生产必须遵守的法律。1998年我国制定出《膨化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l7404—1998)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1998),于199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是我国两个具体的,GMP。保健食品的GMP对生产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企业的人员、设计与设施、原料、生产过程、成品贮存与运输及品质和卫生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作出规定,以法规形式对保健功能食品进行强制管理。

GMP在确保食品安全性方面是一种重要的保证措施。GMP强调食品生产过程(包括生产环境)和贮运过程的品质控制,尽量将可能发生的危害从规章制度上加以严格控制。可以说,GMP是执行HACCP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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