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时期:
中国人不得私与外国人交通,买卖,婚姻,来往(册府元龟:卷999)。
蕃‘獠’与华人错居相婚嫁,多占田,营第舍。吏或挠之,则相挺为乱。(卢)钧下令蕃华不得通婚(新唐书:卷182)。
朝廷方悟宗女嫁夷部,因禁止三代,须一代有官,乃得娶宗女(邱树森《中国回族史》上卷)。但同时对于有功的外国人确实积极支持的,如为助唐平定叛乱的波斯兵从扬州等地选女子三千以为匹配等。
“昭武九姓”族际内婚制即九姓国之间互通婚姻,波斯人实行血亲婚姻即兄妹婚等。罗丰认为“流寓中国之‘昭武九姓’人,大多进行内部联姻。”“‘昭武九姓’人之间的相互通婚几乎成为一种制度”。“在大多数情况下,‘昭武九姓’人更愿意采用内部通婚这一形式。”
董家遵著,卞恩才整理《中国古代婚姻史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
元代,更多的回人进入中国,因为生活和生存的需要,和中国人进行通婚在所难免。但这一时期他们可供选择的通婚对象就比以前多了,可以与之前来华回回及后代通婚,而不仅限于原着民族。这一时期的通婚状况,回族史学家杨志玖在《元代回汉通婚举例》中指出回族人和汉人间的通婚不是普遍现象,即使有,也为回娶汉女而不见回女归汉。表亲之间结合的现象也不鲜见,这也是至今回族人之间依然惯以“老表”互称的原因。
明代,《明律集解》云:“凡蒙古色目人,听与中国人为婚姻,务要两相情愿。不许本类自相嫁娶,违者杖八十,男女入宫为奴。其中国人不愿与回回、钦察为婚姻者听从本类自相嫁娶,不在禁限。”
《明会典》卷141刑部十六《律令·婚姻》:“凡蒙古色目人,听与中国人为婚姻,务要两相情愿。不许本类自相嫁娶,违者杖八十,男女入官为奴。其中国人不愿与回回、钦察为婚姻者,听从本类自相嫁娶,不在禁限。”
朱元璋事后曾说:回回人“往往群甚族类,崇其俗尚,祖其教习,却然不入吾中国之化,其所羁縻仅及其身而已”。
明代汉人学者陶宗仪在记杭州荐桥回回人婚礼时,写到:“绝与中国殊,虽伯叔姐妹,有所不顾”(《辍耕录》卷28《嘲回回》)。
清代,回族的风俗习惯与国内主流文化在一些方面难以调和、甚至是对立的性质没有什么转变,清政府有令:“禁止回民抱养汉民的婴儿,禁止添造礼拜寺,回族犯法罪加一等等”。“满汉之间,蒙汉之间,回汉之间,不得通婚。内外蒙古王公无朕之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各自封地。”不少朝臣在奏折上一再把“回”字加“犭”旁,以示对回回人的鄙薄轻视,诬蔑回回“不侔于人类”。对回族十分苛刻,如一般人被判流徙罪尚可申请留养,对回族人则不许申请,而且流徙地点不得在回族聚居区。对回族人定罪、用刑也比对其他“犯人”重,还要给回族“罪犯”刺上“犭回贼”二字,“回伤汉民一以十抵,汉伤回民十以一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