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日前,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关于严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从严格许可准入、严格监督管理、严厉处罚惩戒、严肃追责问效四个部分入手,明确了30条最严格食品安全监管措施。
《规定》在严格许可准入,确保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健康发展方面提出5条措施。主要是严把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关;将食品库房纳入审核监管。将现场制售食品全部纳入监管,对现场制售食品的监督管理,现场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应分别设立相应的制作专间。现场制作糕点类食品应设置专用操作场所,制作裱花类糕点还应当设立单独的裱花车间。其他现制现售类食品制售按照实际经营的品种进行现场核查,凡达到与加工经营品种相适应的基本条件,按照品种核定经营范围。
严格落实市场开办方法定责任。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依法从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和停止展销活动,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凡食品市场开办方、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未落实食品安全规定义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公开曝光。
此外,实施食品安全状况“外置化”管理。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实行分类监管,采取量化分级、信用分类、动态监管的方式,在食品市场主体分级分类的基础上,将其对应的信用等级在生产经营场所入口显著位置公示,警示经营者,提醒消费者。
《规定》在严格监管方面提出14条措施。提出,清真食品必须符合穆斯林饮食习惯和屠宰、加工、制作的有关要求。对在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中违背穆斯林饮食规约,使用非清真食用原料,恶意制假售假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还提出坚决制止超范围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超范围生产经营食品、餐饮服务单位超能力接待及超范围经营凉菜、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的,依法从重处罚或责令停业整顿。对不按低温、冷藏等储存条件要求仓储的食品、散装食品管理不规范的,一律视为问题食品,要求下架停售或退市。实行不合格食品同品牌、同规格暂停销售和数次检验不合格食品、安全隐患较多的儿童小食品禁止在甘肃销售制度。严格落实转基因食品、临近保质期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专区或专柜销售和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酱油、散装食醋规定要求。
《规定》对于严厉处罚惩戒方面提出9条措施。强调严厉打击“五种行为”,即利用病死畜禽加工食品行为、黑作坊黑窝点加工食品行为、非法添加或者滥用添加剂行为、回收食品作原料生产食品行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行为及保健食品“四非”行为。
建立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食品行业驱逐制度。同时,加大不合格食品的处罚力度,对不合格食品按照品种批次建立清查追溯机制。对省内企业生产不合格食品的,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并依法予以处罚,经国家监督抽检或者省级监督抽检,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者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连续2次不合格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公开曝光。
此外,严格落实食品从业人员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规定》同时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关每季度都要对下一级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飞行检查,每次的督查通报将作为政府食品安全目标考核依据之一。
对辖区内多次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或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造成不良后果或社会影响的,一律按《甘肃省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问责办法(试行)》,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的责任追究;对违反党纪政纪的,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