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茅台重新注册“国酒茅台”商标以来,一直争议不断,早先已有山西汾酒、衡水老白干、贵州仁怀南国酒业集团等多家企业抱团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日前又有来自深圳和上海的消费者以个人名义向国家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书,认为商标“国酒茅台”是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商标,其注册极易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消费者异议:“国酒茅台”商标不靠谱
8月底,来自深圳和上海的陈光成、陈彬,以消费者的名义,向国家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书,反对贵州茅台集团注册“国酒茅台”商标。
陈光成认为,商标中的“国酒”二字对商标指定商品的质量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其注册及实际使用极易使消费者及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产生错误的认识。
他们认为,“国酒茅台”极易引起普通消费者对商品品质的误认,消费者会误认为“国酒就是茅台酒,茅台酒是中国最好的酒”。他们长期打着“国酒”的旗号宣传自己的产品是对消费者的误导和欺骗,要取得“国酒”名号,“必须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一致认可,且要经过严格的评选程序。”
另外,“国酒茅台”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剥夺了同行业其他酒企公平竞争的机会,损害整个行业甚至其他行业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也是他们提出异议的重要理由之一。
在陈彬看来,白酒业是一个传统的行业,贵州茅台集团在中国白酒企业中虽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国酒”二字的含义却不仅仅在此,“不管是在历史底蕴上,还是在风格口味上,抑或是在市场销量上,它在国内白酒行业中都不能算是独占鳌头”。将“国酒”二字以注册商标的方式据为己有,“容易产生误解的排他性商标,对公平的市场竞争有巨大的负面影响”。
陈光成认为,“国字号”既是推动整个行业的品牌动力之一,也是整个行业的公共资源,酒业公司可以将其作为口号宣传,但不应该将其商标化,如果“国酒”一词被茅台一家独占,那么对其他企业是极为不公平的,这伤害了一个行业的利益。
最后,他们认为“国酒茅台”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下称《标准》)有关规定。根据《标准》第三部分对首字为“国”字商标审查审理标准,“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专家:“国酒”是一种公共资源
广东省知名法律人士尹学谦对《民营经济报》记者表示,在中央政府机构改革以前,国家轻工业部共组织过五次全国评酒会,共评出一等奖和金奖的白酒、红酒、啤酒、黄酒多达几十种,这些酒深受各地广大消费者喜爱和饮用,在消费者心中“国酒”本为各种名酒分享,是一种公共资源。茅台酒如果通过“国酒”商标注册垄断和独占该公共资源,是对历史的不尊重,是对其他已经评为“国酒”的名酒称呼“国酒”权利的非法剥夺,是对消费者喜爱的茅台之外的全国评酒会评出的其他名酒权利的剥夺,是违反历史事实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权行为。
白酒专家铁犁也对《民营经济报》记者表示,茅台酒是中国典型酒的代表之一,但是并不是全部,如果它是“国酒”了,那五粮液、卢沟老窖等其他酒放在什么位置呢?从这个方面来说,从消费者或者企业来说,都会有一些看法。
铁犁认为,消费者提出异议,肯定是有一点作用,协会、消费者、企业等都提出异议,商标局等一些国家管理机关在处理这个事情的过程中应该秉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行业和大多数人以及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的公平。
消费者对这个问题的提出,铁犁认为,真正的参与的人还是很少,这一两个人,说明他们的觉悟性应该是很高的,但也不排除其他因素。茅台酒注册“国酒”商标通过的可能性很小,现在只处于公示阶段。事实上,并没有“国酒”这一说,没有任何机构、机关赋予其“国酒”概念,也没有任何一个执法机关以标准的法律的形式认可它。它只是企业的一种广告,但如果把这种广告注册成商标,就会损害到其他企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