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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外包装就能认定工业盐? 一食品公司不服行政处罚状告质监局

   2011-08-04 中国食品网中食网3590

  南方日报讯 (记者/马喜生 通讯员/廖蔚)一家食品公司的精制盐,被市质监局凭借包装印刷的执行标准号码,认定为工业盐,食品公司因此受到严厉处罚.

  食品公司就此向质监局申请对该盐进行专业鉴定听证,没有得到任何回应.

  昨日,食品公司与东莞市质监局对簿公堂,辩论应不应该撤销行政处罚.

  在笔录中承认是工业盐

  2011年3月24日,东莞市质监局在例行抽查中,到位于虎门的东莞市伙伴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仓库内储存的高级精制盐的包装上,印有执行标准为"GB/T 5462-2003"字样,这批精制盐用于生产浓汤调味素等食品.

  市质监局工作人员得出结论:从这个执行标准号即可认定此批盐是工业盐.

  因为伙伴公司生产的许多食品第一配料就是食盐,市质监局据此认为,伙伴公司用工业盐欺骗消费者,性质非常严重.

  伙伴公司负责人李清妹在接受质监局工作人员调查后,在"调查笔录"上签名并打指模确认了生产中使用工业盐的事实.

  处罚严重,出乎意料

  随后,市质监局对伙伴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了"新一代上鲜大骨浓汤调味素"36包(900克/包)、半成品186包(900克/包)及用于生产的工业盐29袋(50kg/袋)又25kg,并处以4万元的罚款,上缴国库.吊销伙伴公司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这个处罚的严重性大大出乎伙伴公司的意料.

  这时候,该公司声称,被查封的高级精制盐并不是工业盐,公司的产品也是符合食品生产要求的,属于合格产品,东莞市质监局的行政处罚缺乏事实和法律支撑.

  伙伴公司向东莞市质监局提起听证,要求重新鉴定精制盐是否确实为工业盐.

  伙伴食品公司说,该公司曾向东莞市质监局提出听证,要求对其仓库内被查封的精制盐进行专业鉴定,但几个月来未获得质监局任何回应.不得已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撤销此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庭激辩,各说各的道理

  昨日,这起行政案件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伙伴公司的代理律师说,东莞市质监局在没有进行任何有效鉴定的前提下,就认为食品公司的精制盐为工业盐,明显证据不充分.该食品公司去年底才开始生产,"新一代上鲜大骨浓汤调味素"是首个产品,被查时还处于试验阶段,不属于上市的产品.

  东莞市质监局代理人回应说,行政处罚的依据很充分.理由是:一、精制盐的外包装上的执行标准是工业盐标准;二、在调查笔录中,伙伴公司的负责人承认是工业盐.

  伙伴公司的代理律师辩称,东莞市质监局仅凭产品标识号就判定是工业盐极为草率.当时,伙伴公司的负责人因刚接手企业,不能区别食用盐与工业盐,其笔录回答可能出错.

  庭审结束后,东莞市质监局法规科一位姓黄的科长告诉记者,通过产品外包装判断工业盐是该局常用做法.在没有外包装的情况下,也会进行专业鉴定来判断.黄科长说,该局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充分的.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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