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在会议上介绍,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属犯罪行为,但对"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认定没有相应规定,导致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存在意见分歧。目前,福建省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流动摊贩管理的地方法规尚未制定出台,监管无法可依。食品安全标准欠缺,比如地沟油、病死猪肉的判定没有法定标准,影响了行政执法。
为此,福建省今年将尽快制定《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福建省流动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修订《福建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保障食品安全的法规规章。同时研究制定目前监管工作急需的《福建省农产品标识管理办法》、《福建省染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此外,还将针对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储存等环节一些重要标准短缺的问题,在国家统一制定、修订的前提下,对本省急需的标准,参照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尽快制定地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