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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工委:明星代言虚假食品广告可能倾家荡产

   2009-03-16 中国食品网中食网3350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食品安全法》起草相关负责人李援日前首次明确表态:“按照新规定,明星如果代言虚假食品广告,可能因此赔得倾家荡产。”

  李援解释说,如果明星按照《广告法》的要求履行了所有的法定义务,但产品还是出现问题,代言明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就是指消费者若购买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他可选择向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对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过这个食品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要求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面对消费者,形象代言人的连带责任和食品经营者是同等责任,同等责任意味着以你的所有的财产作为赔偿,这个责任是很重的。比如三鹿奶粉事件,三鹿企业把全部家当赔完了,涉及的广告公司、电视台等媒体、明星等责任人应根据事先合同约定分担余下的责任。当然,食品安全法今年6月1日才实施,并不溯及既往。”

  需要说明的是,《食品安全法》新增的“明星连带责任”规定,《广告法》中还没有明确,不过李援向记者透露,《广告法》的修订已经列入日程,将来《广告法》的修改要与此相衔接。(文章来源: 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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