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近两个月的酝酿,作为《食品安全法》在流通领域的配套规章——《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今天在国家工商总局官方网站正式对外公布。从即日起,经营者要销售食品,必须先取得由工商部门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然后才能领取登记执照展开经营,从而取代以往申领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但原卫生许可证在期满前,仍继续有效。
工商总局发布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对许可证的发放条件、发放程序以及与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衔接等问题予以明确。对流通环节经营者要销售食品必须坚持“先证后照”,先到工商机关取得流通许可证审批,才能再申办工商注册登记,否则不得从事食品经营。(记者廖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