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由工信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修订的《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正式颁布实施。这一政策将有利于促进乳制品加工与生鲜乳生产协调发展,建立确保行业有序发展的乳制品工业新机制,构建竞争有序、发展协调、增长持续、循环节约的现代乳制品工业。
《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以下简称《产业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对乳制品企业新建或改(扩)建加工项目、奶源供应、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以及消费与流通的规定。
《产业政策》指出,进入乳制品工业的出资人必须具有稳定可控的奶源基地,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信誉好,社会责任感强。新建乳制品加工项目已有稳定可控的奶源基地产生鲜乳数量不低于加工能力的40%,改(扩)建项目不低于原有加工能力的75%。新建加工项目(企业)要整体布局合理,各功能区域划分明确,选址的环境功能必须符合食品加工环境要求。
《产业政策》明确提出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加强自有奶源基地建设,鼓励自建、参股建设规模化奶牛场、奶牛养殖小区;鼓励乳制品加工企业按照区划布局,自行建设生鲜乳收购站或者收购原有生鲜乳收购站;鼓励乳制品加工企业通过订单收购、建立风险基金、返还利润、参股入股等多种形式,与奶农结成稳定的产销关系和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乳制品加工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奶畜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产业政策》增加和强化了对原料乳的质量要求,明确乳制品加工企业收购的生鲜乳全部来自有资质的奶站,并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建立生鲜乳进货查验制度,逐批检测收购的生鲜乳,如实记录质量检测情况、供货者的名称等内容,并查验运输车辆生鲜乳交接单,查验记录单应保存2年。
《产业政策》明确要求企业必须具备先进的生产设备及完善的检测手段和检测设备;建立严格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全面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和完善乳制品检验制度、产品质量可追溯及责任追究制度、问题产品召回制度和质量管理制度;完善乳制品标准体系;严格执行有关食品包装标识的规定;强化进出口乳制品的检验检疫。
在消费流通环节,《产业政策》鼓励企业加强新产品开发,满足不同群体消费需求,提高乳制品的消费量;完善乳制品物流配送体系;鼓励绿色包装,加强包装废物的回收利用。
同时,《产业政策》要求乳制品加工企业加强市场销售跟踪服务,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应急处置制度和机制。
《产业政策》提出,有关部门要加强宏观调控,规范企业市场行为,维护国内公平市场秩序。加强基础信息的统计,建立乳制品工业预警机制;加强乳制品进出口调控,完善乳粉收储制度,保护奶农利益;制止不正当市场竞争,避免市场大起大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