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酒芝华士英文标识“CHIVAS REGAL”成服装商标,芝华士公司将商评委诉至市一中院,要求撤销该商标注册。日前,法院驳回了芝华士公司的诉求。
2003年7月15日,浙江省温州市民温某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CHIVAS REGAL 88及图”商标,指定用于服装等商品。芝华士兄弟(美洲)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申请,被商标局驳回。2007年2月28日,该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商评委裁定,芝华士商标用在服装、鞋、帽等商品上,能够起到区别产源的作用,没有违反商标法的规定。为此,芝华士公司将商评委诉至市一中院,要求重新裁定。
芝华士公司称其对“CHIVAS REGAL及图”商标的图文设计拥有著作权,温某申请注册的商标侵犯了该公司的在先著作权。芝华士英文商标的知名度极高,已经构成驰名商标,服装芝华士是对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模仿。况且,芝华士公司已将“CHIVAS REGAL”标识用于服装,享有在先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芝华士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在服装芝华士商标申请注册日前,“CHIVAS REGAL”已是公众广为知晓的驰名商标,也不能证明其作品“CHIVAS REGAL 及图”首次发表时间、创作完成时间早于服装芝华士商标的申请日。
另外,芝华士公司将“CHIVAS REGAL”用在销售员工作服上,而非市场上出售的商品,不构成商标在服装等商品上的使用。由于无法认定服装芝华士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法院一审判决芝华士公司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