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市一中院集中宣判了4起商标知识产权案件。对其中一些企业搭名牌便车、注册相近似商标的行为,法院判决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重新对这些近似商标作出裁定。
4起案件包括欧尚集团的“ADO及小鸟图形”商标、郭兄弟粮油私人有限公司的“金龙鱼”商标、山东良子自然健身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良子”商标,以及服装品牌“哥弟”商标纠纷案。其中两起商评委败诉。
法国欧尚集团称,自己先注册的商标“小鸟图形”被晋江爱都制衣有限公司恶意抄袭,起诉要求商评委对爱都公司的商标重新作出裁定。法院认为,欧尚集团早在1983年即在法国注册了该商标,而爱都的商标图形与欧尚商标图形相同,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核准注册。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国家商评委原裁定,并要求重新作出裁定。
另一起案件中,郭兄弟粮油私人有限公司称,福州芬香公司申请注册的“金皇鱼”商标与他们公司的商标“金龙鱼”构成近似,起诉要求商评委撤销“金皇鱼”商标争议裁定并重新作出裁定。法院认为,虽然两商标的文字部分存在“龙”、“皇”之差,但二者在呼叫、视觉效果上仍然具有较大的相似性,特别是考虑到“龙”、“皇”在中国传统文化和中文语言习惯中的特定含义和关联性,消费者在对二者进行识别时容易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金皇鱼”商标已经构成了对“金龙鱼”商标的模仿。法院判决国家商评委败诉。(记者王秋实 通讯员常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