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上午,备受瞩目的中国葡萄酒第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方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烟台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和中粮长城葡萄酒烟台公司4家企业,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告上法庭,认为其作出的“解百纳”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裁定在程序和事实上均存在问题,要求撤销该裁定。
此次开庭中,张裕公司作为第三人,也参加了庭审。
本案是以商评委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因此庭审中主要围绕两方面展开:一是商评委作出裁定的程序是否合法;二是商评委作出裁定在实体认定方面是否有根据。
双方在质证过程中围绕的焦点问题仍是对“解百纳”应如何认定。原告方的四家企业认为“解百纳”是酿造葡萄酒所用葡萄的通用名称(特指某种酿酒原料),并不能够被注册为商标使用。因此,商评委将“解百纳”裁定为张裕公司注册商标是错误的。
商评委方面表示,“解百纳”并不特指某一类酿酒用葡萄,中文许多文献中也并未将“解百纳”作为与某葡萄品系惟一对应名称使用;“解百纳”并非是葡萄品种通用名称。
除此之外,原告方4家公司对商评委的评审程序和依据提出质疑,认为商评委只采信对第三人有利的文件,从而认定“解百纳”具有商标的显著特征,存在漏审和认定错误的嫌疑。
此次开庭并未就商评委裁定是否有效作出明确判定,“解百纳”归属问题尚无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