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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卫办监督函〔2012〕63号)

2012-02-03 卫生部办公厅 178 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卫生部办公厅【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函〔2012〕63号【发布日期】 2012-01-29【生效日期】 【效力】 【备注】   
【发布单位】 卫生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函〔2012〕63号
【发布日期】 2012-01-29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部拟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第1号修改单。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2年2月10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部。

  传 真:010-67711813

  电子信箱:gb2760@gmail.com。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本修改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2年xx月xx日第xx号公告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修 改 事 项)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中表2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部拟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第1号修改单。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2年2月10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部。

  传 真:010-67711813

  电子信箱:gb2760@gmail.com。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本修改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2年xx月xx日第xx号公告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修 改 事 项)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中表2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表2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项目
指标
检测方法
砷(以As计),mg/kg ≤
2.0
GB/T 5009.76
铅(Pb),mg/kg ≤
2.0
GB/T 5009.75

修改为:
表2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项目
指标
检测方法
砷(以As计),mg/kg ≤
2.0
GB/T 5009.11或GB/T 5009.76
铅(Pb),mg/kg ≤
2.0
GB 5009.12或GB/T 500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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