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消息,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国对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等粮食制粉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制度。该项政策是继2007年12月20日取消粮食及其制粉出口退税和2008年1月1日实施加征临时关税之后,为稳定国内粮价、确保国内粮食安全而采取的另一项重要措施。
据悉,三种商品共涉及11个8位税则号,其中新增的配额许可证管理8位税则号10个,原已在玉米项下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此次归入玉米粉项下管理的8位税则号1个。对2007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将在2008年6月30日前执行且确实无法调整的粮食制粉出口合同,企业可通过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近期以来,国际粮价不断攀升,我国粮食制粉出口快速增长。为适度调整出口规模,避免影响国内供应,以稳定当前国内粮价,确保国内粮食安全,我国决定对粮食制粉出口政策做出上述调整。
该负责人还指出,此项政策系临时政策,是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实施期限视国内相关市场供需变化情况而定。今年我国粮食连续四年丰收,供需总量基本平衡,国内粮食市场运行总体平稳,从长远来看,我国完全有能力保持国内粮食市场的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