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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食品召回制度喝彩

   2007-09-04 中国食品网中食网9780

  国家质检总局31日发布第98号局令,于当日公布并正式实施《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共五章四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管理体制;食品安全信息管理;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食品召回实施,包括主动召回、责令召回和召回结果评估与监督以及召回食品后处理,以及法律责任。(2007年9月2日《湖南日报》)
  
  虽然我国早在1995年就出台了《食品卫生法》,但是,在我国现行的涉及食品卫生、安全的法律法规中,至今尚未有对食品召回方面的制度规定,食品安全问题的强制性不够,在查封、召回、处罚等多方面的处理机制上缺乏详细的规定。因此出台统一的食品召回制度,已是刻不容缓。
  
  不久前,北京某知名网站和一家调查机构开展的一项消费者调查显示:在经历了过多的食品安全危机事件后,有超过90%的消费者将因产品安全危机事件而改变消费习惯,70%的消费者表示今后不知道吃什么;更为严重的是,超过了60%的公众认为被曝光的食品安全卫生事件,只是问题的“冰山一角”,实际存在的问题远比暴露出来的问题要严重的多。中华医学会会长钟南山曾经警告:假如目前的食品安全状况继续延续下去,50年后,国人的生育能力将受到影响。以上事实充分说明,食品安全已经成为目前公共健康面临的最主要威胁之一,实施食品召回制度,可以确保从法律的角度,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食品召回制度,是指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获悉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问题产品,予以更换、赔偿的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消除缺陷产品危害风险的制度。由于其不但遵循经济活动中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还体现现代社会以人为本、尊重财产、关注环境的终极关怀,因此,在现代食品安全管理中成为越来越受重视的调控手段。
  
  众所周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从生产源头上对食品安全把关,而食品召回则是加强生产加工后续监管的一种有效措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与食品召回制度相互配合,共同作用,对于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监管,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具有的重要作用可谓不言而喻。因此,所有中国人应该记住这个日子——2007年8月31日,经过多年的呼吁,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终于有了可喜的结果,《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公布并立即实施了。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这个管理规定明确了食品生产者是预防和消除不安全食品的责任主题,应当对其生产加工的不安全食品负责。事实上,不论从法律角度,还是从道德层面,召回不合格食品都是食品生产者义不容辞的责任。食品生产者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是有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的表现。从召回事件中积极寻找原因,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主动承担责任,也是现代企业文明的标志,体现一种可贵的商业诚信。生产者对待召回的态度越是积极,就越能取得公众的信任。所有成功召回的案例无不表明,生产者只要持负责任的态度,正确处理召回事件,坏事就可能变好事。食品生产者应该相信,政府、媒体、消费者会对企业的行为的公正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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