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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标注新规执行难?

2007-08-17 中国食品网 中食网 563 0

业内人士指出,哪些属于过敏原物质,咖啡因每日安全食用量是多少,均缺乏权威指引

  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食品标识标注规定》,引发饮料行业的广泛争论。记者昨日从中国饮料工业协会(以下简称“中饮协”)获悉,饮料企业主要有三方面的意见,其中,对于在食品包装上单独标示过敏原物质,饮料企业提出,由于我国尚未明确食物性过敏原物质的名单,企业执行该条款没有参照依据。而对于在“含咖啡因”食品上标示,有企业提议,根据国际惯例,只须在食品包装上标示每日最大食用量,然而我国目前缺乏“每日安全食用量”指引。  

  三四个食品标识法规并存且互相矛盾

  据了解,目前我国关于食品标签、标识规定的法规和标准就有三四个,如《产品标识标注规定》、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1343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等,而且目前卫生部也正在组织制定《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办法》。这些法规在多处有矛盾的地方,令企业不知所措。

  中饮协建议,国家可明确食品标识标注应执行《食品标识标注规定》,从而替代《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在与GB7718、GB13432等国家标准发生矛盾时,应按照《食品标识标注规定》的规定执行。

  建议在配料表中明示添加剂名称

  目前很多食品里都添加有食品添加剂,而由于种种原因,消费者对添加剂怀有戒心,认为人体内摄入添加剂不利于健康。同时,有部分食品企业也故意散播添加剂不利于健康的消息,在产品上故意以“本品不含添加剂”字样来误导消费者。因此,造成不少食品企业不愿在包装上明示内含的“添加剂”,或者以种种办法规避标示。这样的做法,实际上既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又不利于规范管理。

  根据最新的《食品标识标注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十二条“配料清单及定量标示”中要求,食品中含有添加剂的,必须在标识中标注“本品含有食品添加剂”。不过,业内人士指出,根据GB7718以及GB2760,食品配料表已要求须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这两个标准的要求显然与《食品标识标注规定》征求意见稿有重复之处,饮料企业建议,在标示“添加剂”时,只须在食品配料表中食品添加剂项下标示具体名称即可。

  完善“过敏提示”建议列出过敏原物质清单

  据了解,目前在很多饮料中,都含有咖啡因或致敏原物质,如红牛、可乐均含咖啡因,乳制品、花生类食品也都含可能导致人体有过敏反应的物质。因此,《食品标识标注规定》征求意见稿里,特别增加了对含这两种物质的标示规定:食品中如果含有蜂王浆、咖啡因等可导致过敏的食品成分,外包装上应以大于或等于3mm高度的字体单独标注中文警示说明。

  有关专家指出,食物过敏是一种常见的变态反应,蚕豆、鸡蛋、牛奶、鱼虾、贝壳类海产品、坚果、花生、黄豆、芝麻、荞麦、蜂王浆、咖啡因等是最常见的食物过敏原。也有人对食品添加剂过敏。“在食品包装实施过敏提示,将有利于过敏人群辨别过敏原,降低过敏事件的发生率,使过敏人群在购买食物时要仔细对照食品配料表,避免食用自己过敏的食物”。

  不过,对于此条规定,有饮料企业认为,虽然美国、欧盟、CAC有关食物性过敏原的法规均已出台,但我国尚未明确食物性过敏原物质的名单,企业执行该条款没有参照依据。专家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应做好配套工作,制定一些必须标示的过敏原食品清单。

  缺乏咖啡因每日安全用量指引

  咖啡因标示问题也让饮料企业难以执行。据《食品标识标注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添加咖啡因的饮料除标注咖啡因含量外,还应当标注“该食品添加咖啡因,不适用于儿童、孕妇、哺乳妇女和对咖啡因过敏者”等字样。据介绍,关于这点,国外的做法是,在有关文件中给出咖啡因每日的最大食用量,并提示尤其对儿童、孕妇及哺乳妇女等最好不要超过这个数值,但不要求在食品饮料标签上做任何标示。

  此外,该食品标识标注规定里还要求,“饮料含有咖啡因、硫胺素、核黄素、烟酸、维生素B6、维生素B12、泛酸、葡糖醛酸内酯、纤维醇、牛磺酸中的一种或多种成分的,应当标注每天最多限量(罐、听、瓶或亳升)。”中饮协指出,国家标准GB2760和GB14880已规定了上述食品添加剂(含咖啡因)或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和使用范围,但没有规定每日安全的食用量。“每日安全食用量应在安全性评价的基础上,由相关部门给出相应的规定,目前情况下,企业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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