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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毒食之祸根在违法的不受惩罚性

   2006-09-20 中国食品网中食网9830
有着50年历史的江苏南通白蒲黄酒有限公司,于2003年用万余吨陈化粮大米酿造黄酒,共计酿造了24000吨黄酒,占该厂全年生产量的80%,按照一斤酒装一瓶的量来计算,可装4800万瓶黄酒。几年来,这批数量巨大的黄酒已被销售一空。有少数知情的消费者实在忍无可忍,他们希望能够找到4800万瓶陈化粮黄酒的证据,同时寻找那些当年购买或饮用这批

“问题黄酒”的受害者,共同组成一个民间索赔团体,讨要说法。

 

  (9月18日《现代快报》)

  在黄酒酿造行业,每个企业都知道陈化粮不可以酿酒。因为陈化粮是存储期在3年以上的粮食,黄曲霉素严重超标,黄曲霉素B1的毒性是氰化钾的10倍、敌敌畏的100倍,其致癌所需时间最短仅为24周,对人体的肝脏和肾脏具有很大的危害。但是,白蒲黄酒厂不仅酿造了巨量的黄酒,还销售一空,而所受的处罚仅仅是被南通市如皋工商行政管理局罚款40万元了事,至今,主要责任人仍逍遥法外。

  在笔者看来,中国的食品安全漏洞百出,实在也在情理之中。由于使用了超低价的陈化粮做原料,即使以一瓶黄酒仅获一毛钱的菲薄之利计算,白蒲黄酒厂也可获利480万元,但是罚款只有区区40万元,这笔帐谁不会算?对食品生产者而言,作奸犯科代价小而获利大,“劣币”驱逐“良币”应是必然,而生产者的良心在高额利润的引诱下逐渐沉沦。

  因此笔者认为,“违法的不受惩罚性”才是毒食之祸愈演愈烈的主要原因。假设白蒲黄酒厂的违法所得被没收殆尽,主要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试问,还有多少黄酒厂胆敢再酿陈化粮黄酒?

  事实上,我们不是没有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刑法》第140条和第143条就明确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应承担刑事责任。我们也有《食品卫生法》,还有相关配套法规规章。但是长期以来,因为生产、制造、销售有毒食品而承担刑事责任的,又有几人?

  毒食之祸猛于虎。笔者希望,针对食品安全的积重难返,立法应趋严趋紧;政府执法从严,罚要罚得制假、售假者心痛;而司法也应从重,与制假、售假有关的责任人员,情节严重者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违法要付出高昂的代价,高昂到违法者不能承受的地步,那么,毒食之祸自然会得到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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