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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自带酒水"是否合理合法? 社会各界激烈争论

   2006-08-30 中国食品网中食网3920

   近日,哈尔滨市的罗先生和朋友到先锋路的一家酒店吃饭。点完菜后,罗先生突然想起自己车里有几瓶新出的本地白酒,很有特色,就下楼拿了一瓶上来。

    酒店的服务员看见后进行制止:“我们酒店不让自带酒水。”罗先生非要喝,与服务员争执起来,被朋友劝下。最后,罗先生一行人没喝成自带的酒,勉强喝了一些啤酒,感觉十分不爽。

    “我不是图便宜,酒店的做法让人感觉不舒服。我以前在这里吃过很多次饭,从没带过酒。这是明显的‘霸王条款’,剥夺了我的选择权。”罗先生说。

    最近一段时间,哈尔滨市消费者协会多次接到对“禁止自带酒水”的举报或投诉,社会各界也围绕这个规定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人大代表提议规范“禁止自带酒水”行为

    高先生也有类似的经历。2006年7月下旬,高先生到哈尔滨的一家酒店和家里人吃饭,从家里带了一瓶酒。在饭桌上,服务员告诉他不让自带酒水,否则要收费。高先生没管这些,把自带的酒喝了。结账的时候,酒店收了他50元的“酒水服务费”。气得高先生投诉到消费者协会。

    记者在哈尔滨市消费者协会了解到,一个时期以来,消协频频接到有关餐饮业“禁止自带酒水”的举报或投诉,今年已接到数十起,消费者的意见很大。消费者认为,此举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2006年4月,哈尔滨市人大代表杨彭宣经过对消费者和酒店的多方调查了解,在哈尔滨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了“严格规范酒店业禁止自带酒水的行为”的建议。

    杨彭宣认为,“禁止自带酒水”问题由来已久,在酒店业已经成为一个行规、惯例。公款消费在这方面考虑得比较少。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普通老百姓也常到酒店消费,这个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我就遇到过这种情况,感觉很不舒服。‘禁止自带酒水’让消费者的选择权受到侵犯,是一种掠夺式的行为。”杨彭宣说。

    杨彭宣说,酒店不允许自带酒水,而酒店的酒水品种往往满足不了消费者的需要。酒店酒水的加价率又很高,比如哈尔滨的龙宾酒批发价是26元,在酒店就可以卖到180元。几毛钱的矿泉水可以卖到五六元。酒店老板说现在竞争激烈,饭菜价格在降,酒水是一个重要的利润点。但酒水价格不能太高,不能毫无限制。

    该建议提出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激烈争论。

    “禁止自带酒水”是否合理合法

    提到自带酒水问题,商大酒店总经理、哈尔滨商业大学教授郑昌江形容其为“为谋求公共产品的利益而拒绝支付相应费用的偏好”。

    郑昌江指出,消费者对“禁止自带酒水”反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贵。酒店的酒水确实贵,但不是暴利。饮食行业是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没有餐饮企业能形成垄断,也不可能形成垄断的价格。酒水的价格是放开的,酒店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

    “酒店的装饰、空调、音响、灯光、服务是有投资的,政府投资公共产品要靠税收来完成,酒店的投资要靠消费者消费来收回。酒店不仅仅是卖菜,酒水是重要的商品,包括环境、服务,都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自带酒水损害了酒店需要的收益来源,也不符合国际惯例。”郑昌江说。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泽林说,禁止自带酒水,无非是商家和消费者利益冲突没有找到平衡点。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是平等的。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经营者有特定的公权力义务,和必须限制经营者的权利来让消费者满意,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他的利益必须多大。酒店经营的不是价格管制内的商品。“禁止自带酒水”不是一个格式条款,充其量是酒店的一个提示。

    哈尔滨市商务局饮食服务处处长、哈尔滨市餐饮协会秘书长周丽说,餐饮业和其他行业相比是弱势群体,我们要引导餐饮业健康有序发展,要维护这个行业的发展。酒店也在不断地优胜劣汰,应该让市场来评价。现在餐饮业和以前不一样了,收茶位费、包房费的少了,这就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如果把“禁止自带酒水”作为“霸王条款”,就会整垮这个行业。

    哈尔滨市退休教师刘天晓则反对国际惯例的说法。他认为,中国国情和西方不一样,中国讲饮酒配餐,而西方是品酒。西方国家是以葡萄酒等作为佐餐之用,烈性酒要到酒吧去饮用,酒吧有专业的调酒师及专业的服务设施。“禁止自带酒水”这个国际惯例不符合中国国情,不能作为牟取暴利的借口。

    辽宁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冯安祥认为,酒店在消费者一进入酒店就能清楚看到的地方,明令禁止自带酒水这一行为,从民法通则的角度看,并不违法。字面上虽像“霸王条款”,但严格准确来讲,并不属于“霸王条款”,一般称其为“不平等格式”或“不平等条款”。冯安祥强调,作为消费者协会,不提倡商家的这种行为。

    “这明显是违法的!”黑龙江省律师协会消费者维权委员会主任殷波斩钉截铁地说。酒店的酒水无论贵贱、品种多少,只能在这里选择,渴死也不许选择别的,“这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殷波介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有选择权。选择权包括选择经营者、商品和服务,三者是并列的。殷波强调,这并不意味着到酒店来,在特定时空和条件下,就排除了选择其他商品的权利,“禁止自带酒水”是变相剥夺消费者的选择权。

    同时,殷波认为,合同法第40条规定,在格式条款中,如果存在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即使双方接受也是无效的。店堂告示是标准的格式条款,消法赋予的权利被它给排除了,这因为违法而无效。
 如何在消费者和商家之间找到平衡点

    有关人士指出,争论的实质是消费者和商家的利益之争,为解决问题,需要在两者之间寻找一种平衡。

    各方人士在探讨过程中,不约而同地谈到,需要在消费者和商家之间寻找一种平衡,完全约束商家或者完全约束消费者都不可能。商家应适当约束自己的行为,消费者也不该滥用自己的权利。

    哈尔滨市旅游协会秘书长周奇表示,我们应该尽量调解矛盾,不要激化矛盾,激化矛盾对餐饮行业的发展不利。酒店的餐饮业,包含大量看不见的服务。消费者有误区,认为越便宜越好,需要进行引导,让其知道物有所值。消费者和商家要进行有效的沟通,在这个问题上,行业自律和向社会承诺很重要。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天马律师事务所李泽林也表示,这个问题不需要立法调整,也不需要政府的干预,可以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用行业自律、联合声明的方式,使之趋于合理。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民法委员会委员王晨曦则对可能加重餐饮业的责任感到担忧。王晨曦认为,法律是天平,需要保证实质的公平,任何行业责任的过分加重,都可能摧毁这个行业。如果消费者的权利无限扩大,可能侵害餐饮行业的整体利益,损害社会最终的共同利益。

    哈尔滨市物价局行政事业收费处处长林淑范说,价格法规定酒水价格由市场调节,由经营者自主定价。从管理角度讲,黑龙江有一个反暴利暂行规定。省级以上的价格部门有权对扰乱市场价格的行为进行干预。

    为解决这个问题,林淑范建议,商家要讲诚信、讲职业道德,尊重消费者的合理要求,如果禁止自带酒水,那酒店提供酒水的品种要全,要让消费者有选择的余地。从管理部门讲,工商、物价等部门应该联合行动。消费者也要合理维权,不能滥用权利。

    杨彭宣认为,我提了建议,希望能有这样一种结果:消费者满意,商家也能有一定的利润。相信通过讨论可以形成一种共识,让双方都满意。郑昌江对于这个讨论的结果却并不乐观:“我多次参与这个问题的讨论,我认为舆论会一面倒,因为所有人都是消费者。”

    点   评

    殷波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消费者维权委员会主任

    “禁止自带酒水”是违法的、无效的。当商家的自主经营权和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冲突的时候,应该向消费者倾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的大背景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特殊时期,社会上出现很多混乱的现象,商家利用自己有专业经验、熟悉消费者的心理状态等优势,做出对消费者不利的行为。《消法》规定了消费者的九条权利,只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就是力求通过立法形式上的倾斜达到实质的公平,其价值取向是实质的公平。

    郑昌江 商大酒店总经理、哈尔滨商业大学教授

    消费者与饭店在法律上是平等的,自带酒水是一种自发行为,是一种缺乏统一规范的行为。既不是法定的权利,也不是消费者与饭店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商家卖什么酒是商家的选择权。饭店有选择顾客的权利,五星级的酒店就是针对高端的消费者。从推理的角度,嫌酒水贵就带酒,嫌菜贵就带菜吗?如果这样禁止的话,经济秩序就乱了,那就可以到咖啡店自带咖啡,到茶馆自带茶。

    解决的办法很简单,就是靠市场去调节,只要不是欺诈,明确事先告知,就是合理合法的,是不是在这里消费,消费者也有充分的选择权。

    刘天晓 退休教师

    商家追求利益最大化无可厚非,但是也应该尊重消费者的选择。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百姓消费水平普遍偏低,在市场价格与餐饮业价格进行比较之后,当然选择低价,这是基本的消费心理。“禁止自带酒水”会把一部分消费者拒之门外,这不符合中国国情。作为一名消费者,在一些酒店我们无从判定酒水是否经过正规渠道进入酒店,酒的价格居高不下,让人不得不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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