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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乳业震荡 “酸酸乳”是商标还是通用名?

   2006-08-24 中国食品网中食网11220

     近日,包括三鹿、伊利、光明等国内多家乳品企业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认定“酸酸乳”为蒙牛乳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乳业公司)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一审判决是错误判决,要求予以纠正。

  据了解,2005年12月,蒙牛乳业公司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五棵松超市业主董建军及河南安阳白雪公主乳业有限公司生产和销售的“酸酸乳”乳酸菌饮料不仅使用了与原告的“酸酸乳”一样的品牌,而且包装、装潢也与原告的“酸酸乳”饮料近似,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要求法院判决对方立即停止侵权,并负担全部诉讼费用。

  2006年2月16日,呼市中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法院认为:蒙牛乳业公司从2000年起在其生产的乳饮料上突出、广泛地使用了“酸酸乳”商标,且已持续使用近6年时间。虽然该商标中带有“酸”和“乳”等表明产品特征和主要原料的词汇,但蒙牛乳业公司对该商标的持续使用宣传、推广,特别是2005年“蒙牛酸酸乳超级女声”活动,使得该商标事实上已达到广为知晓的程度。

  法院认为,虽然蒙牛乳业的“酸酸乳”商标注册申请尚未被国家商标部门核准,但已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应当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据此,呼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蒙牛乳业公司“酸酸乳”商标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这一判决引发行业震荡。这意味着判决一旦生效,“酸酸乳”将成为蒙牛独有的商标,而不是以往行业内普遍认为的行业通用名称,其他乳制品企业均不能再销售“酸酸乳”。因此,包括三鹿、伊利、光明等特大企业在内的多家乳品企业表示强烈反对,并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异议书。

  一审被告在上诉中提出:“酸酸乳”中“酸酸”为形容词,“乳”为名词,加起来也只是代表一种大众产品的名称,在整个乳品行业有包括三鹿、伊利、光明等行业巨头在内的30多家企业生产这种产品,而且都在以“酸酸乳”的名称销售,蒙牛为什么只将一个小企业告上法庭?

  一审被告提出:即使“酸酸乳”可以作为商标,发明权也不在蒙牛公司。蒙牛的主打产品是鲜奶产品,生产“酸酸乳”的历史远不如三鹿、伊利长。

  三鹿集团在给法院的异议书中称,三鹿是获得国家认定的驰名商标企业,“酸酸乳”是该公司在2001年作为一种配置型饮料产品名称创造和使用的。“三鹿酸酸乳”原名为“三鹿酸牛奶”,随着国家对“酸牛奶”产品名称的规范,三鹿于2001年4月创造出了“酸酸甜甜好味道”的平面广告和“三鹿酸酸乳”的产品名称。从2001年7月开始先后在中央电视台和河北、河南、山东、湖北、重庆等地方电视台进行了广告宣传。“三鹿酸酸乳”产品已遍及全国20多个省市。

  而光明、伊利等也纷纷举证证实“酸酸乳”并非哪家企业的独有产品。光明称,该企业2005年投入“酸酸乳”的广告宣传费用为3227万元,销量达到36758吨。而2003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还将“酸酸乳”作为饮料的一个类型进行抽查,可见无论是国家、企业、还是消费者都认为“酸酸乳”是一类产品,也非出自一家。

  近年来,关于企业产品通用名称和商标的纠纷层出不穷。当年“旭日升”冰茶之争,最后虽然以河北旭日集团独家专用冰茶名称而告一段落,但此后康师傅、统一等企业纷纷改头换面以冰红茶、冰绿茶面市,且十分俏销;轰动一时的“小肥羊”之争,也曾让法院和工商部门左右为难。

  有分析人士指出:产品同质化导致纯牛奶的利润下降到只有2%至3%,且市场增长速度十分缓慢。可作为“配置型乳饮料”的“酸酸乳”却能达到比鲜奶更高的利润,这无疑会引起商家的关注。因而这起“酸酸乳”商标纷争的背后,实际隐藏的是市场利益之争。

  三鹿、伊利、光明等乳业巨头担心的是,一旦蒙牛乳业公司通过法律手段成为“酸酸乳”的独家所有者,他们是否将陷入侵权纠纷之中?他们提出:让生产企业在属地进行商标权属审理,不免会让社会认为有地方保护的嫌疑。此外,他们呼吁要对这类案件建立一种回避性审理制度,让案件在原被告都没有关联的第三方法院进行审理,才能保证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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