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日照市部分商场对个别供货企业在工业产品上使用“QS”标志的问题咨询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就其合法性提出了质疑。其实,“QS”标志加贴在食品之外的其他工业产品上,消费者不必感到惊奇。2005年11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规定,凡取得工业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都要标注“QS”(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根据产品特点难以标注的裸装产品,可以不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根据规定,2005年11月1日以后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QS)和编号。2005年11月1日以前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2006年11月1日前完成在其产品或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QS)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八十六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
来源:中国食品产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