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重庆市工商局向媒体发布消息称:华润蓝剑(广安)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向经销商支付大量“促销费”,以达到销售目的,甚至获得惟一促销权和专场销售权的行为涉嫌巨额商业贿赂,目前已被立案调查。
针对“促销费”、排他性销售协议等问题,啤酒行业人士则认为,这在业内是司空见惯的营销模式,可以说已经成为一种不成文的“行规”。
“促销费”究竟是否属于商业贿赂范畴?记者采访了多年从事反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研究的某知名学者。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学者表示,我国法律中商业贿赂的定义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此外,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商业贿赂”概念进行了界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根据“字面解释”这一解释法律条文的基本方法,这些条文的字面意思较为宽泛,似乎能将现实生活中的诸多情形都包含在内。这种“宽泛”使得商业贿赂的定义含糊不清,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因此也就极易产生争议。酒水类“促销费”并不是华润蓝剑这一个个案,事实上此类争议已屡屡发生,“商业贿赂”概念本身的模糊已成为司法、执法中的一大障碍。该学者指出,我国已到了必须要制定一部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的时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