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
2002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发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15)——《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即为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IPPC是WTO/SPS指定的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的制定机构。
IPPC为什么要制定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
一是降低国际贸易中林木有害生物随木质包装在全球传播扩散的风险;二是协调WTO成员制定统一的木质包装检疫管理措施,避免不合理的技术措施影响国际贸易。
木质包装检疫国际标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木质包装检疫国际标准要求用于国际贸易的木质包装要在出境前实施有效的熏蒸处理或热处理,并在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加施样式统一的IPPC专用标识,不再要求对使用的木质包装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消毒证书。
我国为什么要采用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
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的实施,可以有效控制有害生物随木质包装在国际间传播的风险,便于现场查验,减少出证工作量。目前,许多国家已采纳这一国际标准。我国是WTO成员国,有义务采纳国际标准。
木质包装检疫措施国际标准所指的木质包装包括哪些?
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小于6mm的木质材料除外。
木质包装检疫国际标准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包括哪些?
目前,国际标准认可的除害处理方法有:热处理和溴甲烷熏蒸处理。IPPC也可根据国家植保机构(NPPO)提供的信息,审查修订已批准的除害处理方法,或批准其它的除害处理方法。
第二部分? 进境木质包装检疫
进境木质包装应符合哪些规定?
质检总局2005年第11号公告
质检总局2005年第32号公告
质检总局第84号令
质检总局2006年第2号公告
质检总局2006年第105号公告
采用国际标准后,对来自美国、日本、韩国、欧盟木包装的检疫监管有何变化?
实施国际标准后,来自美、日、韩、欧盟国家的木质包装应当在出境前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不再要求输出国出具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熏蒸/消毒证书、“无木质包装声明”、“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等。
货主或其代理人如何办理进境报检/申报手续?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未报检或经检疫发现报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将对货物木质包装实施检疫处理,并依照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采用国际标准后,我国现行的进境木质包装检疫国别和地区范围有何变化?
采纳国际标准的新规定针对所有国家或地区。为降低松材线虫、天牛科、小蠹科和长蠹科等有害生物传入风险,我国近年来相继对来自美、日、韩、欧盟等国家和地区货物木质包装采取了加严检疫措施,但口岸截获情况表明:除美、日、韩、欧盟外,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进境木质包装中也截获了大量有害生物。为此,采用国际标准后,我国要求所有国家或地区的输华木质包装均应按规定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这样可以更有效地降低木质包装传播有害生物的风险,也符合WTO/SPS规则。
进境船舶使用的垫舱木料如何执行?
进境船舶使用的垫舱木料同样存在传播有害生物的风险,因此对于卸离船舶上岸的垫舱木料,应实施规定的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如未加施标识,或经检疫发现有害生物活体的或害虫为害迹象的,将在进境口岸实施除害处理。
?过境货物木质包装是否按新规定执行?
过境货物木质包装如果不是密封运输的,同样存在传播有害生物的风险,也应实施规定的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
来自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木质包装如何对待?
来自上述地区的木质包装同样适用于质检总局发布的进境木质包装检疫管理规定。
为便利通关,对于经港、澳地区中转进境未使用木质包装的货物,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港澳地区检验机构申请对未使用木质包装情况进行确认并出具证明文件。入境时,检验检疫机构审核证明文件,不再检查木质包装,必要时可以进行抽查。
对于不符合进境检疫要求的木质包装,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将采取什么措施?
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销毁处理。如果不便对木质包装进行拆解处理或违规情况严重的,将连同货物作退运处理。
第三部分? 出境木质包装检疫
质检总局出台了哪些规定以规范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质检总局第69号令
质检总局2005年第4号公告
《关于实施出境木质包装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5]90号)
质检总局2006年第105号公告
?是否所有出境木质包装均须加施IPPC专用标识?
输入国家或地区已经采用国际标准的,依照规定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输入国家或地区还没有采用木质包装检疫国际标准的,按输入国家或地区要求实施出境检验检疫。
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已经采纳国际标准。已采标国家或地区名单请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咨询或登陆质检总局网站查询。
谁有资格在木质包装上加施IPPC专用标识?
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符合上述规定有关要求的木质包装生产和除害处理单位才有资格加施IPPC专用标识。
木质包装生产企业或除害处理单位如何取得IPPC专用标识加施资格?
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包括: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及除害处理单位,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企业的除害处理能力和设施条件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可取得IPPC专用标识加施资格。
根据我国出境木质包装管理规定,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辖区内符合考核要求的申请标识加施资格的企业,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企业申请及接受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完全是公平、公正和公开的。目前,除熏蒸公司外,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同时认可了一批热处理企业。
获得标识加施资格的企业可以随意加施IPPC专用标识吗?
不行。标识加施企业应在对每一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对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全过程实施监管。除害处理符合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其加施IPPC专用标识,并对已使用(或销售)的木质包装进行核销监督。
出口商从哪里购买已经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
出口商应从获得标识加施资格的企业购买。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可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咨询索要已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并自主选择购买经有效除害处理的木质包装。检验检疫机构也将通过适当方式公布已注册标识加施企业名单。
出口商购买的木质包装无IPPC专用标识的,可委托已获得IPPC专用标识加施资格的除害处理单位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
对于已加施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离境前出口商还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吗?
如输入国家或地区已采用木质包装检疫国际标准的,出口商不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但应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和抽查;如输入国家或地区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消毒证书的,出口商仍需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是否需要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根据植物检疫措施第15号国际标准,采标国家或地区不应继续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熏蒸消毒证书。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国家或地区,检验检疫机构将根据需要出具相关证书。
木质包装可否在离境口岸经除害处理(熏蒸)后再补加IPPC标识?
鉴于在离境口岸对木质包装进行熏蒸处理受到时间、场地及环境等条件限制,且标识加施操作困难,增加出口成本,建议在包装、承载货物前对木质包装进行熏蒸处理。
对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有何监督管理措施?
标识加施企业应保证除害处理质量并正确加施IPPC专用标识。检验检疫机构将对木质包装的除害处理、标识加施、销售记录等工作环节进行检查监督。出现影响木质包装检疫质量隐患的,检验检疫机构将责令其整改,如果发现标识加施企业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出境货物蒙受经济损失,将被取消标识加施资格,并予以公布。
对于伪造、变造、盗用、违规使用IPPC标识的将如何处罚?
IPPC专用标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检疫标识。伪造、变造、盗用、违规使用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取消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的加施资格等,情节严重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符合要求的木质包装到达输入国家或地区后会有什么后果呢?
根据有关国家按照国际标准制定的进境检疫要求,对于无IPPC标识、未正确加施IPPC标识或检出有害生物的木质包装,将在入境口岸采取除害、销毁、拒绝入境等措施。据了解,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及欧盟国家等对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木质包装,通常会采取连同货物一并退运的严厉措施。
相关企业该如何应对木质包装检疫风险对贸易造成的影响呢?
对于木质包装生产企业来说,取得IPPC标识加施资格将是生产用于出口木质包装的必备条件。将来会有更多的国家采用国际标准,企业要想从事出口木质包装的生产,就应及时采取措施,加大硬件投入,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尽快取得IPPC专用标识加施资格,以确保其产品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对于木质包装使用企业来说,重视木质包装检疫问题,提高防范意识,及时跟踪了解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木质包装的检疫要求。若货物出口到已实施国际标准的国家和地区,所使用的木质包装应从检验检疫机构公布的具有IPPC标识加施资格的企业购买,或委托具有标识加施资格的除害处理单位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同时要求该企业提供出境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避免因木质包装不合格造成的贸易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