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起诉称,今年年初,他看到天津电视台播出的一则“黄金搭档”广告,称“黄金搭档”产品能够“增强儿童免疫力,预防流感”,于是在城乡华懋商厦有限公司花55元买了一盒赠送朋友。
赵先生称,随后他发现,该产品并没有达到广告上所说的“增强儿童免疫力,预防流感”的效果。
赵先生认为,广告中的宣传词超出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审批广告的范围,属于欺诈;产品包装盒上关于能增强免疫力,预防流感等广告内容也是对消费者的误导。
黄金搭档公司认为,即使包装盒和电视广告中出现“增强免疫力,预防流感”等宣传,也属于常识性问题。因为“黄金搭档”产品的主要功能是补充维生素,而补充维生素就会提高人体免疫力。黄金搭档公司当庭否认自己在天津电视台做过广告,怀疑原告出示的录像证据的真实性。
城乡华懋商厦有限公司作为销售商,被原告认为审查不力。该公司表示,自己对“黄金搭档”产品的审查手续完全合法,他们同时也怀疑赵先生出示的录像的真实性,认为此种数码产品可以伪造。
天津电视台因故缺席。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