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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标准成就概览(1949-2005)

   2005-09-28 中国食品网中食网6450
  卫生标准是保障健康的基准,它是预防医学和临床医学研究与实践的产物。一般而言,有健康问题的地方,就需要有卫生标准。所以,卫生标准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内容十分丰富。经过50余年的努力,我国卫生标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对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文献记载,旧中国除调味品、饮料、熟肉制品等卫生标准外,其他卫生领域几乎是空白。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卫生标准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20世纪 80年代初,卫生部专门成立了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下设7个专业卫生标准委员会。到1997年第四届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成立时,其下设专业委员会已发展至14个。第五届全国卫生标准委员会还成立了卫生标准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提出卫生标准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决定卫生标准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目前,卫生标准工作已建立起了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运转协调、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为卫生标准事业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和制度保障。
  经过几代卫生标准工作者的不懈努力,卫生标准的数量不断增多,质量不断提高,覆盖范围不断扩大。迄今卫生部已组织制定并批准各类卫生标准1800余项,现行有效1169项,涉及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化妆品、消毒、职业病诊断、放射性疾病诊断、地方病与寄生虫病以及传染病诊断和控制、临床检验、血液等领颉F渲泄?冶曜迹ù?臛B或GB/T)731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代号GBZ或GBZ/T)248项,卫生行业标准(代号WS或W/T)190项。一个以国家标准为主体,行业标准为特色的卫生标准体系初步形成。同时建立了一支卫生标准专家队伍,卫生标准研制体制日趋完整。

  卫生标准工作任重道远,使命光荣而艰巨。我们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构建和谐社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加快卫生标准建设步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保障人民健康,做出新的贡献。



食品卫生标准

  食品卫生标准是对涉及食品安全、卫生、营养和保健功能的技术要求及其检验方法、食品安全性评价程序、食品生产加工的卫生要求、食物中毒的预防诊断等做出的技术规定。

  卫生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的现行食品卫生标准有442项。其中国家标准424项,行业标准18项。包括食品中环境污染物、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微生物污染等的允许限量,食品添加剂以及营养相关要求等的基础标准;乳制品、肉制品、蛋制品、水产品、饮料等各类食品的产品卫生标准;包装材料的卫生要求;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和各类食品企业的卫生规范;理化检验方法、微生物检验方法。毒理学安全评价程序和方法等的方法标准以及食物中毒诊断标准等。
食品卫生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有效地保障了食品的卫生质量,降低了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提高了国民的身体素质。据统计,全国食品卫生平均抽检合格率已由20年前的60%提高到现在的90%以上,全国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和死亡率也得到有效控制。在日益增加的食品国际贸易中,食品卫生标准对有效地阻止国外低劣食品进入中国市场,防止我国消费者遭受健康和经济权益损害,维护国家的主权与利益,起到了重要的技术保障作用。同时,它为提高国内出口食品的卫生质量,增强国内食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起到了重要的技术支持作用。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是食品卫生标准体系中最受关注的标准。两项标准不仅是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重要技术依据,同时,对于指导食品企业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具有重要意义。标准中对 26大类、2000多种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在各类加工食品中的使用范围、使用量都作了具体规定,各项指标均按照危险性评估原则和方法,结合我国食品消费量数据而制定。凡是标准中未予规定的物质,均不得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凡标准中规定了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的物质,均不得超量和超范围使用。

化妆品卫生标准

  化妆品卫生标准是对化妆品的安全、卫生、功能质量及其检验方法。评价规程等做出的技术规定。
卫生部制定的现行化妆品国家卫生标准有18项。包括产品标准1项,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1项,化妆品皮肤病诊断及处理原则7项,检验方法标准9项。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将受到相应处罚。此外,近几年卫生部还发布了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技术规定。
在我国,化妆品正在不断成为广大消费者经常使用的日用化工产品,我国的化妆品消费市场因而日益扩大,化妆品生产企业数量与生产规模不断增加。据统计,我国化妆品生产企业约 3000家,生产总值已由1982年的2亿元增加到2003年的520亿元,为亚洲第二,世界第八。
  随着化妆品产品的不断增多与消费人群的不断扩大,化妆品的安全卫生与功能效果也不断地引起消费者和企业的高度关注。不合格化妆品造成的接触性皮炎、光感性皮炎。皮肤色素异常、痤疮、毛发损害和甲损害等机体损害以及由此引起的继发性感染性疾病将不仅损害我国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同时,也将严重地影响我国化妆品产业与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制定与实施不仅保护了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同时,也为促进我国化妆品产业与市场的发展产生积极的作用。

消毒标准


  消毒标准是对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场所及用具、疫源地的消毒以及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消毒效果及其检验、评价等做出的技术规定。
  卫生部制定的现行消毒国家标准有7项。包括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隐形眼镜护理液。一次性医疗用品等产品的卫生标准;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标准;医院、疫源地消毒的卫生标准等。此外,卫生部还制定了《消毒技术规范》,含总则、消毒检验技术规范。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和疫源地消毒技术规范四个部分。
消毒是预防控制传染性疾病的重要措施,因此,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消毒措施及其监督与处罚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时,消毒也广泛应用于对感染性疾病的预防控制,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要求所有医疗服务机构必须严格进行消毒,防止医院院内感染的发生。但消毒必须符合安全、合理、有效的基本原则和相应的技术要求,为此,卫生部自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组织制定消毒卫生标准,现已批准发布了一系列适用于规范消毒方法、评价消毒效果、检验消毒产品等的国家标准。适用于规范和评价传染病疫源地消毒的《疫源地消毒总则》(GB19193-2003),就曾在"非典"肆虐之时,为指导和监督医院等机构合理选择使用消毒产品,实施医院和疫源地消毒,防止"非典" 病毒的传播发挥了重要作用。

血液标准


  血液标准是对血液的采集、制备、临床应用过程及与血液安全相关的卫生要求做出的技术规定。
卫生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制定的现行血液标准有3项,其中国家标准2项,行业标准1项。
在医疗救治活动中,经血传播疾病(如艾滋病、乙肝、丙肝、梅毒等)以及免疫相关的输血不良反应一直是医学界面临的严峻挑战。因血液采集和输血造成人群疾病传播的惨痛事件国内外时有报道。制定和实施血液卫生标准是保障血液安全、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屏障。
  卫生部制定的《全血及成分血质量要求》(GB18469-2001)、《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18467-2001)和《输血医学常用术语》(WS/T203-2001)三项标准,对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安全输血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使各采供血机构在招募无偿献血者、采集、筛检、分离、储存运输和医疗机构临床输血有了统一、严格的安全操作依据。其中《全血及成分血质量要求》(GB18469-2001)是依据卫生部颁布的《血站基本标准》制定的,它不仅为临床用血、疗效评价提供统一的参考标准,同时为合理利用血液资源提供了依据,有利于进一步推广成分血的使用。因此,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角度看,此标准的制定有着深远的意义。

环境卫生标准


  环境卫生标准是对生活环境中与人群健康有关的各种物理、化学和生物因素的限值及相关技术行为做出的技术规定。
卫生部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的现行环境卫生标准有165项。其中国家标准159项,行业标准6项。涉及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室内空气、农村环境卫生、家用化学品等方面的卫生与安全要求。
环境卫生标准对我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起着重要的作用。建国初期我国肠道传染病经常发生。1956年,首次颁布的《自来水水质暂行标准》,有效地遏制了肠道传染病的流行。后经1956年至 2001年多次修订完善,形成了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为代表的系列标准。标准的实施在确保城乡供水安全卫生,防止介水肠道疾病的传播,保障国民身体健康发挥了重大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飞速发展,饭店、超市等各类公共场所数量剧增,公共场所内的卫生问题日益突出。现行的《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等公共场所系列标准对人群聚集的十一类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做出了规定。例如GB9667-l996中规定了室内外游泳场所的水质和游泳馆的空气质量等标准值及卫生要求,包括水温、游离性余氯。透明度、空气细菌数等。目前,我国各类公共场所的卫生合格率已由1991年的84%上升到2004年93.8l%,有效地预防了传染性疾病通过公共场所的传播,保障了经济秩序和社会活动的正常进行。
目前,大气和室内空气污染已经成为政府、公众和媒体关注的热点。为此.卫生部制定了"大气或居住区大气中空气污染物的卫生标准"、"卫生防护距离标准"以及"室内空气中污染物的卫生标准"(例如《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三类标准,GB/T18883-2002中制定了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物理、化学、生物和放射性指标,对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质量,预防和控制空气传播性疾病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学校卫生标准


  学校卫生标准是对儿童青少年的学习生活环境、教育过程、心理、行为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各种因素做出的技术规定。学校卫生标准涉及的人群对象是0-18岁的儿童、青少年和在校大学生。
卫生部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制定的现行学校卫生标准有24项。其中国家标准16项,卫生行业标准8项。 目前学校卫生标准主要可分为六类:

第一类:学校建筑设计及儿童青少年设施卫生标准,包括学校及托幼机构的建筑设计要求,以及学校环境设施卫生要求。例如:《盲学校建筑设计卫生标准》(GB/T18741-2002)。
第二类:学校服务设施卫生标准,包括学校和托幼机构餐饮设施卫生要求、餐饮质量要求、宿舍(公寓)卫生要求等。例如:《学生营养餐生产企业卫生规范》(WS103-l999)和《学生营养午餐营养供给量》(WS/T100-1998)。
第三类:儿童少年用品卫生标准,包括学校家具、教具及儿童青少年使用的各类产品的卫生标准。例如:《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GB/T3976-2002)和《中小学生教科书卫生标准》(GB/T17227-1998)。
第四类:教育过程卫生标准,包括对儿童青少年学习、体育活动、生产劳动限制的卫生标准,以及托幼机构、学校等教育机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例如:《中小学生体育锻炼运动负荷卫生标准》(WS/T101-1998)。
第五类:儿童青少年健康检查及管理规范,包括儿童青少年健康检查技术要求、疾病诊断标准、健康管理规范、健康监测技术规范等。例如:《儿童少年斜视的诊断及疗效评价》(WS/T200-2001)。
第六类:健康教育规程,包括不同年龄阶段健康教育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等。例如:《中、小学生健康教育规范》(GB/T18206-2000)。
学校卫生标准是贯彻执行学校卫生法规,对学校卫生进行监督执法的重要技术依据。通过深入贯彻学校卫生标准,可以改善学校教学环境,保证儿童青少年用品的安全、卫生,提高学生生活服务质量,规范学生健康检查及管理要求,对保障和促进我国2亿多儿童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高未来国民素质具有深远影响。

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卫生标准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对职业活动中各种健康相关因素的卫生要求做出的技术规定。
卫生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的现行职业卫生标准有161项。其中国家标准2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85项,行业卫生标准74项。包括工业企业设计要求、工作场所中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空气中有害物质的监测方法及采样规范、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以及多项基础标准和管理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规定了工业企业的选址与整体布局、防尘与防毒、防暑与防寒、防噪声和振动、防电离和非电离辐射、辅助用室等方面的卫生要求。目的是为了保证工业企业设计符合卫生要求,控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类职业危害,保障工人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该标准是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主要依据和规范。企业按照该标准进行设计,并且通过评价验收,企业投产后的职业危害控制就有了保证。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中,包含了我国所有职业卫生有害物质的接触限值,其中包括330种化学物的339项接触限值,47类粉尘的70项接触限值,以及1类生物因素和9类物理因素的接触限值。在该标准规定的容许浓度或强度下,劳动者即使每天8小时长时间、反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也不会产生急性或慢性的健康损害。所以,该标准是职业危害控制的一项基本标准。
  向劳动者发出职业危害警示是有效地预防职业危害发生的一种重要措施,而且,职业危害警示还可以培养劳动者对职业危害的自我防范意识。为此,卫生部组织制定并批准发布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该标准要求对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备及产品的包装,必须设置警示标识。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规定了工作场所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方法和技术要求,对规范空气采样和保证有害物质的监测质量具有指导作用。

职业病诊断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诊断标准是对职业病诊断过程中工作方法、诊断技术指标及技术行为做出的技术规定。
  为配合2002年5月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根据新发布的《职业病目录》完善了配套的职业病诊断标准体系。现行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已达95项,包括职业病基础标准、职业中毒诊断标准、尘肺病诊断标准、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诊断标准、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诊断标准、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职业性眼病诊断标准、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诊断标准、职业性肿瘤诊断标准等。
职业病诊断标准是《职业病防治法》的配套文件,是进行职业病诊断工作的技术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的服务对象是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广大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规范化不仅影响了职业病临床诊断的准确性,还直接对患者的医疗待遇、安置等一系列问题产生影响。
例如,尘肺病是我国最主要的职业病,它主要是因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引起的,危害大,患病人数多,是导致劳动能力严重降低、致残和危及生命安全的疾病。早在1957年,卫生部就开始组织专家制定我国第一个矽肺病诊断标准,多年来经过不断的修订,形成目前较为完善的《尘肺病诊断标准》(GBZ70-2002)标准中规定了尘肺病的诊断原则、X射线分期,并提出了总的治疗原则。尘肺病患者获得诊断结果后,可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进行致残能力的鉴定,使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能根据统一的标准,得到正确的诊断和及时的治疗,并为工伤职业病残疾等级评定提供了依据。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是为保护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免受放射性健康危害而对辐射照射限值、控制水平以及相应的行为规范等做出的技术规定。
  卫生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制定的现行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有90项。其中国家标准35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48项,行业标准7项。包括电离辐射、核设施及其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性产品和仪表、放射防护器材和仪表、放射事故的卫生评价和医学应急等卫生标准。
大到核电站,小到夜光表,还有X射线透视、CT检查和放射治疗,都是电离辐射在国民经济和公众生活中广泛应用的例子。电离辐射的应用在给人类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辐射危害,防护不当会对人体造成损伤或遗传影响。通过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实施,可以将电离辐射对人体的照射控制在允许水平以下,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控制放射源的安全,防止放射事故的发生。
近年来,我国射线装置和放射性同位素技术的应用发展迅速。2004年我国已运行9个核电机组,并计划在15年内建设约40座核电机组,我国核电事业将由适度发展战略向积极发展战略迈进。随着核能和核技术的日益广泛应用,由此带来辐射风险也相应增加。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照射防护的卫生标准为确保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保障核能和核技术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目前我国放射工作人员总数已达20万人,但人均年剂量当量仅为0.977mSv,远低于国内外标准通用的年个人剂量限值(20mSv)。这归功于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实施和在此基础上进行的放射卫生监督工作。
  随着电离辐射在X射线放射学、核医学和放射治疗等医学诊断或治疗中的应用研究不断深入,各种医用大型辐射装置及其应用技术不断推陈出新,医用X射线、CT、X刀和γ刀等设备的数量及其使用频度都有着惊人的增长。卫生部制定了《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130-2002)、《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GBZ126-2002)、《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GBZ133-2002)等近30项医用辐射防护标准,涉及医生和患者的辐射防护、诊断或治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医院放射性废物的管理等方面,为促进电离辐射的医学应用和保障医患双方的健康与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住宅中氡所造成的照射是公众照射中颇为引人关注的一个问题,卫生部制定的有关公众照射防护的标准中,很早就有关于住宅氡和建材放射性及其测量方法的标准《住房内氡浓度控制标准》(GB/T16146-1995)、《建筑物表面氡析出率的活性炭测量方法》(GB/T16143-l995等,为选用合格的建材、建造符合卫生标准的住宅提供了依据,为居民的健康提供了保障。

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
  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是对电离辐射所致各种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及有关的管理措施等做出的技术规定。
  卫生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制定的现行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有35项。其中国家标准8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2项,行业标准5项。包括放射性疾病诊断、治疗、远期效应医学随访、病因判断标准和剂量估算规范等方面。
  标准中涉及的放射性疾病包括:外照射及内照射导致的全身性疾病;电离辐射所致的放射性肺炎等器管和组织损伤;电离辐射诱发的恶性肿瘤;以及各种放射复合伤等。
  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的制定,目的在于对受照个体是否造成损伤以及伤情的严重程度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为采取及时而妥善的救治和处理,以及进行职业性放射性病残疾等级评定提供可靠的依据。目前,针对放射性事故、医疗照射及其产生的放射性损伤和疾病正在制定标准。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的发布实施对放射性疾病的诊断、提高诊疗水平、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和相关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核电事业将由适度发展战略向积极发展战略迈进。随着核能和核技术的日益广泛应用,辐射风险也相应增加。《核电厂操纵员的健康标准和医学监督规定》(GBZ/T164-2004)等卫生标准的实施为职业人群的生理及心理的健康安全提供了保障,也为和平开发利用核能,安全使用核能提供了技术支持。


传染病标准
  传染病标准是对传染性疾病的诊断、处理、预防控制、人群监测和实验室安全等相关要求做出的技术规定
  卫生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定的现行传染病标准有47项。其中国家标准35项,行业标准12项。涉及鼠疫、霍乱、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35种原有法定传染病。目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两种新增法定传染病的相关卫生标准正在报批中。
  为了有效地实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在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各个环节,卫生部都制定有相应的标准(如下图所示)。
  传染病人是重要的传染源,对病人的诊断是控制传染病传播的关键环节之一。目前的传染病标准体系以诊断标准为主。针对各种法定传染病制定的诊断标准的内容包括疾病的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的诊断依据等。
鼠疫是自然疫源性疾病,人直接接触感染鼠疫的动物或受染疫蚤类叮咬而感染鼠疫,在一定条件下可造成人间鼠疫流行。为了及时准确地确定鼠疫自然疫源地和动物鼠疫流行状况,卫生部制定了《鼠疫自然疫源地及动物鼠疫流行判定标准》(GB16883-1997),规定了我国各类型鼠疫疫源地。动物鼠疫流行判定标准的地理学、动物学、疫源学和血清学等指标,为正确合理地制定预防和防疫措施提供了依据。
  为了巩固和发展传染病防治成果,卫生部还制定了布鲁氏菌病及结核病的监测标准,通过对这两种病的监测,掌握疫情动态,考核控制效果,为疫情预测及制定防治对策提供科学依据。
传染病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对于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流行,维护社会安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标准的实施还有效地加强了我国的国境检疫工作,保证了我国与国际社会的广泛交流,促进了我国国际旅游业的发展,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卫生部在2003年制定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出院参考标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推荐治疗方案》等标准,为全国的SARS防治工作提供了及时、准确的指导,为最终战胜SARS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

地方病与寄生虫病标准

  地方病标准是对地方病诊断、病区划分、防治措施、地方病致病因素消除等做出的技术规定。

  寄生虫病标准是对寄生虫病诊断与处理、寄生虫控制和消灭等做出的技术规定。
  卫生部制定的现行地方病卫生标准有37项。其中国家标准16项,卫生行业标准21项。涉及克山病、大骨节病、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等重大地方病。
  卫生部制定的现行寄生虫病国家标准有6项,涉及血吸虫病、丝虫病、黑热病、疟疾、包虫病等法定传染病。
地方病和寄生虫病常见于农村,是严重影响广大农民兄弟身体健康的疾病,也因此严重地影响着我国雷竞技ap官网入口 经济的发展。地方病和寄生虫标准的制定与实施不仅对控制两类疾病的发生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而且还对农村卫生事业的长久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有效地保障了雷竞技ap官网入口 生产力资源,推动了雷竞技ap官网入口 经济的发展。如《地方性氟中毒病区控制标准》(GB17017-1997)为地方性氟病区的改水、改灶提供了指导,不仅降低了氟中毒发病率,使得丧失劳动能力的患者恢复了一定的劳动生产能力,既减轻了患者的医疗费用支出,又为社会创造出了更多的价值。根据2003年《中国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我国现有氟骨症患者283万人。如果每年通过防治,使10万人避免发生氟骨症,则每年可节约医药费2亿元,同时可多创造出5亿元的价值。
寄生虫病标准在指导寄生虫病的诊断、治疗和疫情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阻断,控制疫情发展和疫区划分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严重危害我国人民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血吸虫病。建国初期,该病曾经流行于长江流域及以南的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有1100万病人。《血吸虫病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GB15977-1995)和《我国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标准》(GB15976-1995)的发布实施,为血吸虫病的防治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至2003年,全国血吸虫病流行的433个县中,已有260个县达到传播阻断标准,有63个县达到传播控制标准,病人减少到 84.3万。


临床检验标准
  临床检验标准是对临床实验室的检测活动、质量和安全等进行规范化管理做出的技术规定。
卫生部制定的现行临床检验标准34项,包括常规临床检验项目标准、临床实验室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标准以及参考测量程序(参考方法)、参考实验室和标准物质等标准。
在现代临床医疗活动中,临床实验室检验结果对诊治疾病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当人们对检验结果的多变性产生疑虑时、对实验室结果与临床表现不符时、对同一份样本在不同医院得到不同的检验结果而困惑不解不知所措时,就会不约而同想到一个共同的问题:临床实验室检验结果的正确性。检验结果的正确性直接影响着临床医生对疾病的诊断以及对疾病疗效的评价。不正确的检验结果不但会给病人带来不必要的痛苦,严重的还将成为医疗事故的原因。检验结果的不一致,势必造成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浪费有限的医疗资源。临床检验标准体系的建立,是实现我国临床实验室检验结果正确性的基本条件。随着临床检验标准的实施,临床检验及实验室管理将有标准可依,这将更能充分地保证检验结果的正确性、不同实验室间检验结果的可比性、临床实验室使用的合理性等,有效地提高疾病诊断的效率,节省医疗费用。
  《甲型胎儿球蛋白检测产前监测和开放性神经管缺损诊断准则》(WS/T247-2005)对规范甲型胎儿球蛋白检测,保证产前监测质量,提高开放性神经管缺损诊断的准确率,进而提高国民身体素质将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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