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1日后,所有饮料产品必须停止采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规定的不合格标签。有业者表示,《通则》对饮料包装的跟风现象将会有所遏制。
《通则》规定:企业不能在标签上利用产品名称混淆饮料的真实属性,标签上必须标示的文字和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名称必须标注在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同一展示位置,便于消费者识别和阅读。
比如,标签上“橙汁饮料”中的“橙汁”和“饮料”须使用同一字号。在配料清单中,必须按成分比例由多到少排序,如含90%的水,“水”必须排在首位。
对于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必须标示具体名称,如标明苯甲酸钠、糖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