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2日,巴林发布食用盐海湾标准草案,该标准草案规定海湾标准GSO 1843"食用盐"第10和第11条(包装和标签)规定的要求为强制性要求。规定如下:
·加碘盐应包装在高密度聚乙烯(HDPE)、聚丙烯(PP)(层压或非层压)密封袋或低密度聚乙烯纤维袋中(150聚乙烯膜1803 DW纤维袋)。
·散装不应超过50kg.
·已经包装过其它商品如化肥、水泥、化学品的袋子不能再用于包装加碘盐。
草案还规定了标签要求:
·产品名称,如标签声明应为"盐".
·名称"盐"附近应声明"食用"、"烹饪"或"餐用".
·只有包含结晶时添加的一种或多种氰亚铁酸盐,术语"星状结晶食盐"才可以与名称一起使用。
·如果盐作为一种或多种营养物载体使用且基于公众健康原因销售,标签上应正确声明产品名称,如"氟化盐"、"碘盐"、"加碘盐"、"铁强化营养盐"、"维生素强化营养盐"等。
巴林"GSO 1843食用盐"海湾标准草案详见:
http://ec.europa.eu/enterprise/tbt/tbt_repository/BHR223_EN_1_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