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5日韩国农林水产食品部宣布对英国产猪及其生产物的进口卫生条件进行修订。
主要内容:
1.在英国出口产品装船前一年间不能发生口蹄疫,两年间不能发生水疱性口内炎。猪水疱病,三年间不能发生牛疫、非洲猪瘟(案内第2条1.).
2.向韩国出口的猪必须在英国国内接受30天以上的隔离检疫(案内第3条).
3.向韩国出口猪肉的出口作业厂必须是通过韩国政府实地考察过的或是通过其外的方法认可的地点(案内第14条1.).
4.出口的猪肉必须是由出口国政府兽医部门实施活体、解体检查结果健康的猪生产的合格的食用猪肉(案内第15条1.).
5.在进口检疫过程中若发现有进口卫生条件不合格的事项要对该产品进行退回或销毁处理(案内第21条).
从通告发布之日起到2009年2月4日为止,对通告有意见的机关、团体和个人可提交意见书到农林水产食品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