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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故将分为四级 谎报瞒报漏报将追责

2011-10-16 京华时报 596 0
核心提示: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昨天公布并开始施行。预案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昨天公布并开始施行。预案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其中,发生在学校、幼儿园的食品安全事故,要提高响应级别。

  食品安全事故分四级

  根据预案的定义,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预案将食品安全事故划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预案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

  其中,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卫生部会同食品安全办向国务院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经国务院批准后,成立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此外,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事故所在地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谎报瞒报漏报将追责

  预案要求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国家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该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同时,要求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卫生部负责信息网络体系的统一管理。

  预案规定,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在校园重点处理

  预案规定,指挥部要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的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

  校园食物中毒事件本学期连发

  昨天,教育部通报了今年秋季学期开学以来在河北、江西、湖南、贵州、山西等地相继发生6起学校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流行事件。并要求所有学校进行自查,严格控制饮用水的卫生管理。

  这6起事件分别是:

  9月1日-6日,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育英小学25名学生陆续出现发热、腹泻等症状;

  9月5日,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章吉营中学因学校自备水源被污染使得135名学生发生腹泻;

  9月6日,江西省高安市独城镇红星幼儿园23名儿童发生疑似食物中毒;

  9月8日,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枫树山小学70名学生发生疑似食物中毒;

  9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茅石乡中学26名学生因食用在学校食堂购买的月饼出现头晕、无力、心慌等症状;

  10月10日,山西省太原市新晓双语小学197名学生发生疑似食源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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