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党政机关和军队形象,严厉打击制售“特供酒”“内供酒”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贵州酱香型白酒原产地、主产地声誉,现对全市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及相关单位生产销售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酒类生产者、经营者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
二、严禁制售“特供酒”“内供酒”等违规酒类产品。
三、严禁虚假宣传,不得使用未获得奖项做宣传,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在白酒广告中,禁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禁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严禁非法添加。禁止使用甲醇、非食用酒精及其他非食用原料生产白酒;禁止在酱香型白酒生产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添加食用酒精、非自身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呈色物质。
五、严禁其他违法行为。禁止在生产、销售的白酒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严禁生产销售“三无”白酒产品。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特供酒”“内供酒”等违规酒产品进行监管,酒类生产者、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监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请拨打电话12315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