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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安全】靠谱有用的海参进口指南

   2024-10-11 黄埔海关12360发布5230
  海参一直以来被誉为“海上人参”,含有牛磺酸、硫酸软骨素,Zn、Se等微量元素以及维生素B1、尼克酸等50 余种对人体有益的营养成分,是一种低胆固醇、低脂肪、高蛋白质的营养食品。近年来,海参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进口海参需求量也随之增加。
 
  下面来看看海参进口的通关流程吧。
 
  进口海参通关流程
 
  一
 
  进口海参常见品种及进口税号
 
  1.冻的其他海参(仿刺参、海参纲):0308120090
 
  2.其他制作或保藏的海参:1605610090
 
  3.干、盐腌或盐渍的其他海参(仿刺参、海参纲)包括熏制的,不论在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是否烹煮:0308190090
 
  二
 
  进口准入要求
 
  海参的准入国家和品种可在《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http://43.248.49.223/)进行查询。海关总署对该目录进行动态更新。
 
  三
 
  对境外生产企业的要求
 
  向中国境内出口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包括带有冷冻设施的捕捞渔船、运输船和加工船)应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通过海关总署的注册后方可向中国出口。
 
  已获得在华注册的企业名单可通过“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查询(https://ciferquery.singlewindow.cn/)。
 
  四
 
  对进出口商的要求
 
  1. 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商应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http://online.customs.gov.cn/)向海关申请备案,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特定资质行政相对人名录”栏目查询(http://credit.customs.gov.cn/)。
 
  2. 进口商应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相关凭证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为销售后2年以上。
 
  3. 进口商应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
 
  五
 
  进境申报要求
 
  1.发票、合同、提(运)单、原产地证书(如有必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检验检疫证书、《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进口商或者代理人进口食品应当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提供经海关总署确认的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检验检疫证书应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印章和官方兽医签名,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3.需要办理进境检疫审批的需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4.进口申报的产品(HS编码和CIQ代码)应与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时拟输华产品一致。
 
  六
 
  现场查验
 
  海关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对进口海参实施现场查验,现场查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运输工具、存放场所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二)集装箱号、封识号、内外包装上的标识内容、货物的实际状况是否与申报信息及随附单证相符;
 
  (三)进口海参及其包装物、铺垫材料是否存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
 
  (四)内外包装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否存在污染、破损、湿浸、渗透;
 
  (五)内外包装的标签、标识及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要求;
 
  (六)进口海参感官性状是否符合海参应有性状;
 
  (七)冷冻冷藏海参的新鲜程度、中心温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病变、冷冻冷藏环境温度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冷链控温设备设施运作是否正常、温度记录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可以进行蒸煮试验。
 
  七
 
  对场所资质的要求
 
  进口冰鲜海参需在海关总署许可并公布的进境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进行检验检疫(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ztzl86/302310/2394720/4568183/index.html)。
 
  八
 
  对包装和标签的要求
 
  进口海参的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并标明以下内容: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包装水产品的标签还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九
 
  合格评定
 
  进口海参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食品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
 
  供稿:动植物检疫处、进出口食品安全处、黄埔新港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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