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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以案说法|未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被处罚

   2024-05-14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0170
  - 以案说法 -
 
  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保证食品来源可追溯的重要手段,是保障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者未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属违法行为。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柳州市鱼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中小学(含幼儿园)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在某幼儿园食堂后厨检查时,执法人员询问现场存放食品龟苓膏粉的进货来源,当事人未能讲清进货的日期、数量,也未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
 
  案件定性
 
  当事人采购食品龟苓膏粉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之规定。
 
  案件处理
 
  对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鱼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食品经营者如何确保采购食品原料质量安全
 
  1
 
  建立严格的供货者评价和退出机制。对供货者资质、规模、生产经营设施、卫生条件、食品储存、质量管理体系等食品安全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将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供货者列入名录,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供货者。
 
  2
 
  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
 
  落实双方主体责任。与供货者签订供货协议,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与合格的供货者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保证采购到的食品原料的质量安全。通过长期合作,食品经营者可以与供货者建立起互信和共同发展的关系,供货者也能有更多动力提高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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