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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饮料协会:将能量饮料定义为“含兴奋剂饮料”不符合消费者利益

2011-09-28 食品伙伴网翻译中心 367 0
核心提示:据国外食品类网站报道,加拿大饮料协会(CBA)日前表示,加拿大卫生部建议将能量饮料定义为含兴奋剂饮料的做法不符合消费者利益
据国外食品类网站报道,加拿大饮料协会(CBA)日前表示,加拿大卫生部建议将能量饮料定义为"含兴奋剂饮料"的做法不符合消费者利益。

据了解,2010年加拿大卫生部在一份报告中建议,"红牛"、"Monster"等能量饮料的名称应该将其中的"兴奋剂"成分进行突出说明,并且这些能量饮料需要在有药物监管的情况下进行销售。

加拿大卫生部称,此举可以在消费者购买能量饮料时,提醒他们这些饮料属于"含药物类产品而非食品",这可以有效保护消费者,尤其可以保护那些在便利店购买含咖啡因饮料的年轻人。

加拿大饮料协会表示,本协会支持所有的建立在科学基础之上的食品与饮料法规,然而这些法规在制定过程中,需要对其进行详尽的科学分析与风险评估,并且有充分的药物分析数据作为支持,对于有关能量饮料的提议来讲,加拿大卫生部专家组得出的结论建立在有缺陷的风险评估以及不合理的推测数据之上,专家组的建议在科学上完全站不住脚,所得出的结论也是不合理的,这些提议也与世界上160个国家的相关政策背道而驰,这些国家包括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美国。

原文链接:http://www.beveragedaily.com/Regulation-Safety/Canadian-energy-drink-drug-designation-not-in-consumer-interest-C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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