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近日出台《湖南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维护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秩序,依法查处破坏农村供水工程的违法行为。该《办法》自今年3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办法》明确指出,农村供水工程是指为满足农村居民日常生活用水需要,向县(市、区)以下(不含县城城区)的乡镇、村庄(社区)等居民区供应生活饮用水的工程;农村供水工程包括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农村分散供水工程。《办法》要求,农村供水工程所有者承担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主体责任。提倡各地以县域为单元,积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运行管护模式。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供水价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者,应当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宣传,提高用水户安全用水、节约用水和有偿用水意识。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者对供水水质负责,保障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应当建立水质检测制度,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测要求相适应的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做好水质检测工作;尚不具备水质自检能力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办法》还对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农村供水设施的损毁和破坏、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报废、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等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