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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慎买到过期食品,昌宁法院教你如何维权!

2024-02-10 昌宁县人民法院 1913 0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如果不慎买到过期食品,该如何处理呢?
  近日,昌宁县人民法院卡斯中心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消费者因购买到过期食品引发的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陶某在某超市购买了1kg自发小麦粉,回家后检查发现小麦粉已过保质期,陶某遂投诉到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对超市进行处罚、整改,同时主张返还货款、赔偿损失。在市场监管部门调解未果后,陶某向昌宁法院卡斯法庭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商家返还购物款项并赔偿其各项损失3000元。
  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商家对原告陶某提供的购物清单、收银小票、实物包装上的保质期标识等证据均无异议,但表示自己并非故意销售过期食品,且该批过期食品在事发前已盘点下架,但由于店员工作疏忽未及时清理出库,在收银过程中又未按规范复核保质期才导致该货品被销售出去。商家自愿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也同意向陶某返还货款、赔偿部分损失。但因陶某主张的损失过高,且大部分费用并未实际发生,才导致双方多次协商处理无果。
  在承办法官的悉心劝说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由商家向陶某赔偿损失800元、陶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请的一致意见。商家当庭将赔付款项兑付完毕。
  法官提醒
  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库存和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查,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问题。作为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当仔细注意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若不慎购买到过期食品,要及时保存物证、购物记录、发票等证据,遇到销售者不愿意赔偿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当然,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来看,不排除有人知假买假,企图利用打假牟利的情形,但只要商家合法合规地进行经营活动,最大限度避免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损害,那么职业打假人自然也就无从下手,消费市场也就能健康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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