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在美味公司经营的自助烤肉餐厅就餐。核销用餐券后,其在自取餐具时发现餐盘不洁后并未就餐。经沟通,美味公司认可餐具不洁,遂将餐费退还。王明认为美味公司应给付十倍赔偿,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王明全部诉请。
案 情 简 介
王明诉称:其在美味公司经营的自助烤肉餐厅就餐,支付餐费238元。进入就餐区后取出的餐盘上有油污,其遂要求服务员更换餐盘,但更换后的餐盘仍有油污。经向服务员反映情况,美味公司退还了餐费,但拒绝给予十倍赔偿。故要求判令美味公司赔偿2380元。
美味公司辩称,王明确曾在餐厅核销餐券,但并未就餐。当时王明只反映一个餐盘不干净,且拒绝就餐,并非所有餐盘均有油污。就餐当日人员很多,只有王明一人反映餐盘有问题。餐厅的餐盘是用高温消毒后提供给消费者的,因材质特点,手指按压后会有手印,且无法排除系其他就餐者拿取后再放回而出现的痕迹。故不同意王明全部诉讼请求。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明购买美味公司自助烤肉餐厅238元套餐,并已由美味公司核销餐券。王明因发现餐盘上有油污未实际用餐,美味公司已退还其餐费238元。
庭审中,王明主张其发现第一个餐盘有油污后让服务员进行更换,而更换后的餐盘仍有油污。就餐盘污染情况,王明提交照片为证,显示餐具不洁的事实。美味公司认可照片中餐盘系公司提供,但不认可是事发时王明取用的餐盘。王明未就请求更换餐盘的情况提交证据。王明、美味公司均认可因餐盘不洁,市场监督管理局曾就此次事件对美味公司作出警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案中,美味公司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盛装食品的餐盘直接影响所盛食品的卫生状况,亦当保持清洁。然而,由于美味公司系经营自助餐,餐盘放置于公共区域由消费者自由取用,且在盛装食品前消费者可在众多餐盘中进行挑选,现王明提交的证据仅可显示两个餐盘有局部污损,但其发现污损后并未实际使用餐盘、取用食物,未实际发生使用问题餐盘盛装食品、致使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问题,故王明在美味公司退还餐费后请求十倍赔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无法予以支持。
法 官 说 法
关于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问题,应明确以下几点:首先,须明确责任主体,即应是食品生产者或者食品经营者;其次,食品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进行销售,主观上应属故意,即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能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而希望或者放任该行为引起损害结果;再次,需有相关证据对基本案件事实予以证明,即原告需提供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事实、该损害结果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存在因果关系等情况。
本案中为何美味公司为何不承担惩罚性赔偿?首先,美味公司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属食品经营者;其只有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向消费者提供时,方能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但本案中,美味公司提供的餐饮形式为自助餐饮,消费者有自主选择餐具、选择食品的权利,美味公司具有确保提供餐饮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提供清洁餐具等义务,双方形成的餐饮服务法律关系因消费者未消费、美味公司已经退还全额餐费而终止,消费者发生的餐费损失已获得赔偿。消费者未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美味公司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进行销售并造成损害,故其主张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能获得支持。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