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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连云港市市场监管部门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查办典型案例(三)

   2023-12-29 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7690
  编者按
 
  2023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百姓日常生活中的“关键小事”,以“小切口”贴近“大民生”,查办了一批重点案件。有的案件入选总局典型案例、省局典型案例,对市场监管执法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现公布2023年查处的部分典型违法案件。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9
 
  连云港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拒绝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案
 
  2023年7月23日,根据群众投诉当事人涉嫌存在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东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多次与当事人联系,并下达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提供相关票据、记录,当事人无理由拒绝配合调查、提供相关材料,违反《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供与检查相关的材料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2023年12月29日,东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拒绝、阻挠、干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三)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合同、记录、票据、账簿、电子数据等材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提供相关食品票据、记录等材料,罚款20000元。目前,因拼多多平台只显示近三个月销售记录,当事人无法提供被投诉商品信息及订单记录,当事人已下架被投诉商品,并对投诉人作出赔偿。
 
  案例11
 
  某海产品经营部网络直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2022年11月14日,根据群众举报,赣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海产品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快手平台销售的食品冒用相关生产厂家的许可信息,标签内容虚假,涉案货值金额127110.8元,违法所得127110.8元。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3月14日,赣榆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查扣的涉案食品、没收违法所得127110.8元、罚款63555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3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荣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8月15日,根据12345平台转来的群众举报,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王某荣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对外销售来源不明的减肥胶囊2盒,经委托检验,涉案产品中均检出西布曲明项目。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从网上购买涉案减肥胶囊及亚克力瓶,自行按照30粒每瓶的规格包装,并以每瓶648元的价格对外出售。
 
  西布曲明属于《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当事人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9月18日,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办。
 
  案例14
 
  连云区某生鲜蔬果店销售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香蕉案
 
  2023年8月30日,根据检测公司检验报告反映连云区某生鲜蔬果店销售的香蕉,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经查,货值为135.66元,当事人陈述因经营亏本已经转让店铺,进货凭证和销售记录等已无法提供,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的违法行为、未取得备案销售预包装食品、未履行索票索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1月15日,连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当事人已经作销毁处理。
 
  来源:综合执法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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