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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十起“铁拳行动”食品类违法典型案例

2023-12-17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966 0
  自“铁拳行动”开展以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聚焦食品安全领域,结合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为引导食品行业市场主体严格自律,促进企业诚信守法经营,营造良好食品安全氛围,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突出打击食品、保健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形成广泛震慑,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特公布一批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水果经营部销售农药残留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6月15日接到某水果经营部的不合格报告:江西省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5月23日对其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5月23日的“沃柑”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该批次“沃柑”中“苯醚甲环唑”、“氯唑鳞”,不符合GB 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该批次“沃柑”是当事人在某经销部采购的,采购价为6.4元/kg,采购数量为60kg,采购总价为384元。该批“沃柑”被抽样人员以15元/kg的价格买走了10kg,剩余批次的“沃柑”已销售完毕。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召回,且积极配合景德镇市局人员调查取证,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00元;2、罚款30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30900元。
  典型案例二: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珠山区某餐饮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1月17日接到有关珠山区某餐饮店的不合格报告,反映其采购的“皮皮虾”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检验项目“镉”实测值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该批次“皮皮虾”是当事人在曙光路水产批发市场采购的,当天一共采购了8kg,采购价为65.2元/kg,被采样购买走了3kg,剩余全部做成椒盐皮皮虾销售,销售价为58元/份,共计销售出16份,销售金额为928元。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521.6元,违法所得1123.6元。
  当事人在采购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皮皮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并且积极配合景德镇市局执法人员调查,涉案财物货值、违法所得较少,未造成危害后果。2023年2月6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123.6元;3、罚款5000元。
  典型案例三:景德镇市昌南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素羊排)案
  景德镇市昌南新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3月31日接到有关某超市的不合格报告,经浙江国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反映其销售的素羊排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2712-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该店销售的该批次素羊排是1月20日从景德镇市珠山区某食品店经销行购进,违法所得共计400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符合减轻清单中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2、罚款10000元。
  典型案例四:景德镇市珠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销售兽药残留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珠山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4月5日接到有关珠山区某超市的不合格报告,反映其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3月5日的“泥鳅”检验项目“恩诺沙星”不符合GB 31650-2019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该超市经营的该批次泥鳅采购5公斤,入库金额193.05元,销售数量4.72公斤,销售金额186.912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兽药残留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召回,且积极配合景德镇市局人员调查取证,符合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典型案例五:景德镇市昌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销售农药残留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昌江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8月30日接到有关昌江区某超市的不合格报告:江西省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8月1日对其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8月1日的“辣椒”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浙江国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该批次辣椒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初次违法并且积极配合景德镇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货值金额较少、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六:景德镇市昌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蔬果店销售农药残留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昌江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6月13日接到有关昌江区某蔬果店的不合格报告:江西省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5月15日对其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5月15日的“沃柑”进行了监督抽检,经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该批次沃柑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2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七:浮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土菜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浮梁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4月18日对某土菜馆经营自制的腊肉进行监督抽检,经江西华中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该批次腊肉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 2730-2015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7日从浮梁县新昌农贸市场购进新鲜肉35斤后全部腌制晒干制成该批次不合格腊肉。截止2023年5月25日,当事人以该批次不合格腊肉为原料制作成菜品蒸腊肉在土菜馆内销售了8份,每份78元,销售金额624元,违法所得624元。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
  典型案例八:景德镇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3年7月26日,景德镇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食品有限公司没有增设挡鼠板,操作间有积水,员工没有穿衣戴帽,私人物品出现在操作间,环境卫生不整洁,食品原材料没离墙离地等,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年8月30日,景德镇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再次开展检查,发现其加工场所仍存在环境不整洁,缺少挡鼠板,食品原材料没有离墙离地摆放,从业人员没有穿衣戴帽,更衣室没有使用,私人物品出现在操作间等问题。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
  典型案例九:景德镇市昌南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昌南新区某百货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姜)案
  昌南新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3月31日接到某百货店的不合格报告:对其销售的生姜进行监督抽检,经浙江国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该批次生姜铅、镉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该店经营的该批次生姜是3月6日从景德镇市珠山区某干货店经销行购进。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符合减轻清单中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0元。
  典型案例十:景德镇市昌南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榨油房无证经营食品案
  2023年4月14日,昌南新区市场监管局在昌南新区某榨油房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主要生产经营菜籽油、芝麻油,办理了营业执照,但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经查,昌南新区该榨油房自2022年10月28日开始经营菜籽油、芝麻油,该行为长达五个多月,期间没有固定的销售点,买家皆为店铺周围的农名、住户。当事人构成无证经营菜籽油、芝麻油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后再开展经营活动,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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