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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食品安全“两超一非”典型案例

2023-12-12 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69 0
  2023年,淮安市市场监管局紧扣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加大食品安全执法力度,深入治理食品领域“两超一非”(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问题,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现将食品安全“两超一非”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洪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洪泽区高良涧某化妆品店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奶茶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4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洪泽区高良涧某化妆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产品Yso Majic(奶茶)质量可疑。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委托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上述Yso Majic(奶茶)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经查,当事人在其微信朋友圈和抖音账号对上述Yso Majic(奶茶)进行宣传,并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进行销售。截至调查日,上述奶茶购进30盒,已销售12盒,销售价298元/盒,违法所得3576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2023年1月6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立案刑事侦查。
  典型意义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添加“西布曲明”的食品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本案中,当事人在奶茶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通过网络宣传销售,误导广大消费者。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联动,严厉打击此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二、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蛋糕店用非食品原料金箔生产经营食品的蛋糕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1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盱眙某蛋糕店进行检查,发现其操作间的操作台上有1瓶已拆封的标识为“装饰金箔”的产品。经查,当事人通过网络购进上述“装饰金箔”1瓶,在日常加工制作蛋糕过程中,在蛋糕奶油表面镶嵌非食品原料金箔。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2023年9月6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金箔、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规定,金箔粉类物质不是食品添加剂,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消费者长期食用极易给消费者造成身体损伤,导致食物中毒。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从严查处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净化食品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有效遏制奢靡之风。
  三、淮安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吃店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制作食品的油条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22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委托检验机构对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吃店制作销售的油条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测结果为484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交由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处理。2023年1月17日,该局联合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为了使油条口感更好,制作时在添加明矾的基础上又添加了酥脆剂,制作该批次油条共计100根,已销售完毕,违法所得1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销售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2023年2月8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公安机关已立案刑事侦查。目前,该案正在侦查之中。
  典型意义
  铝是一种低毒金属元素,人体摄入过量的铝,会危及生命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推动食品安全“两个责任”落地落实,督促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全力守牢食品安全底线。
  四、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淮阴区某水产品经营部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鳊鱼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7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淮阴区某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鳊鱼抽样,并委托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该批次鳊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鳊鱼5.5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121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2023年7月1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水产品质量安全事关群众健康安全,科学安全使用兽药尤为重要,水产品养殖经营户在养殖和储运过程中,应当科学安全使用兽药,严禁超剂量使用兽药。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市场监管部门将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守食品安全红线。
  五、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涟水县王某干货店销售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的豆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9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涟水县王某干货店销售的豆芽进行抽样,并委托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上述豆芽的亚硫酸盐(以SO2计)指标不符合GB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19日购进该批被抽检的豆芽,购进数量为7斤,全部用于抽样检验,违法所得计14元。当事人未查验并留存供货商的资质材料和食用农产品的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销售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和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2023年9月27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食品添加剂可用于改变食品品质,延长食品保质期,但食品添加剂并非无毒无害。当事人作为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并留存食品原料合格证明等材料,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无法保证食品安全。本案的查处促使食品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
  六、金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淮安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泡制鸭掌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9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的不合格食品的情况通报显示:淮安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泡制鸭掌(生产日期:2023年5月1日),经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局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当事人承认生产销售过上述泡制鸭掌,生产数量为3000袋,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30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2023年8月28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在加工生产涉案食品过程中没有严把产品质量关,最终导致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案件查处,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质量管理,落实主体责任,严把食品安全关。
  来源:执法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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