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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十起铁拳行动典型食品违法案例

2023-11-26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1144 0
  为深入推进民生领域食品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食品违法行为,督促市场主体履行法定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近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三季度查处的市场监管领域 “铁拳”行动十起食品典型案例。
  1、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无证生产预包装食品案
  2023年9月,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某食品有限公司无证生产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20箱、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5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20箱“全熟牛蹄筋”,上述食品标签上标注生产企业为该食品有限公司,但当事人仅提供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不能提供生产许可证。当事人共生产出涉案食品20箱(每箱27小盒,每盒净含量200克,已被扣押)零4小盒,定价为8元/盒,该案货值金额4352元。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预包装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未标注生产日期和配料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上行政处罚。
  食用农产品是老百姓食品的重要来源,但它与预包装食品以及其他工业加工食品的质量安全要求不同,老百姓对这几种食品的食用方式、习惯也不相同,因此守好食用农产品与其他工业加工食品、乃至预包装食品的界限,是对食品安全、对百姓身体健康的最大负责。这个界限,就是食品生产的许可制度,只有达到一定安全标准的,才予以生产许可,否则,不予生产。随着生产工艺水平的提高,新的加工方式的出现,很多食品生产者为了自己加工过程的便捷,为了自己产品的卖相,有意无意地模糊了各类型食品的差别,超出许可范围、超出自身安全条件生产食品,给食品市场的安全带来极大的隐忧。对本案当事人的处罚,便是要唤醒生产者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食品安全标准的权威性。
  2、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鹰潭市月湖区某精品生鲜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3年9月,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鹰潭市月湖区某精品生鲜店购进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6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鹰潭市月湖区某生鲜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都没有购货票据。经查明,该精品生鲜店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在购进食品(不限于食用农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取供货商资质材料、购进票据和产品合格证明的义务。同时查明,当事人因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已于2022年10月19日受到我局的警告处罚。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未尽查验义务和索证索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以及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上行政处罚。
  食用农产品安全影响我们每个人的身体健康,保障食品安全是所有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加强监督,增强对生产者经营者的外部约束力,确保消费者的安全。
  3.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鹰潭市月湖区某水产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3年9月,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鹰潭市月湖区某水产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作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6.5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2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鹰潭市月湖区某水产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向该单位送达了“牛蛙”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现场确认并签收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蛙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进货时未尽到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上行政处罚。
  食用农产品安全影响我们每个人的身体健康,保障食品安全是所有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加强监督,增强对生产者经营者的外部约束力,确保消费者的安全。
  4. 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鹰潭市月湖区某果蔬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3年9月,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鹰潭市月湖区某果蔬经营部(小摊贩)再次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20元;2.罚款200元,共计罚没款220元的从轻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7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鹰潭市月湖区某果蔬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向该单位送达了“生姜”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现场确认并签收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该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和进货时未尽到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该经营部属于食品小摊贩且因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于2022年8月3日被鹰潭市局行政处罚。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结合本案涉案食用农产品数量少,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食用农产品安全影响我们每个人的身体健康,保障食品安全是所有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加强监督,增强对生产者经营者的外部约束力,确保消费者的安全。
  5.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鹰潭市月湖区某批发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9月,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鹰潭市月湖区某批发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作出:1.没收:亚城牌龙岩蒜香花生3袋、亚城牌龙岩五香花生1袋、想趣果园牌冻干草莓3袋;2.罚款5000元的减轻行政处罚。
  2023年8月12日,高新区局接投诉后,执法人员对鹰潭市月湖区某批发部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在该店检查到亚城牌龙岩蒜香花生3袋、亚城牌龙岩五香花生1袋、想趣果园牌冻干草莓3袋。截止现场检查时,上述产品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进行扣押(高新市监食【2023】12号)。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结合本案涉案食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当事人在案发后配合调查,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作出上述减轻行政处罚。
  保质期关乎食品的品质安全,作为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及时清理过期食品、原料,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查处上述违法行为,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6. 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鹰潭市月湖区某生鲜超市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10月,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鹰潭市月湖区某生鲜超市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作出:1.没收过期玉米馒头1袋;2.罚款5000元的减轻行政处罚。
  2023年8月11日,月湖区局执法人员对鹰潭市月湖区某生鲜超市百货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在该店货架上检查到玉米馒头1袋。截止现场检查时,上述产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进行扣押。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涉案食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当事人在案发后配合调查,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作出上述减轻行政处罚。
  保质期关乎食品的品质安全,作为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及时清理过期食品、原料,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查处上述违法行为,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7. 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鹰潭市月湖区某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9月,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鹰潭市月湖区某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作出:1、警告;2、没收过期食品大观桥高安腐竹3包和牛奶味棒棒形状饼干13包;3、罚款5000元的减轻行政处罚。
  2023年6月8日,月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鹰潭市月湖区某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在该店货架上检查到大观桥高安腐竹3包和牛奶味棒棒形状饼干13包,截止到现场检查时,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涉案食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当事人在案发后配合调查,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作出上述减轻行政处罚。
  保质期关乎食品的品质安全,作为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及时清理过期食品、原料,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查处上述违法行为,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8.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鹰潭市信江新区某吃店使用不合格餐饮具案
  2023年10月,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鹰潭市信江新区某餐饮店使用不合格餐具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28日,鹰潭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复用餐饮具(白蝶)、复用餐饮具(碗)”的不合格检测报告,其中不合格项: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要求,当事人现场确认并签收了上述不合格报告。当事人由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复用餐饮具-碟已经于2023年1月4日被鹰潭市局给予警告处罚。当事人一年内再次经营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配合调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减轻处罚。
  餐具消毒是预防肠道传染病重要措施之一,在食品卫生管理中具有重要意义,作为经营者应当及时对餐具进行消毒,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和健康,监管部门将严格查处上述违法行为,保障餐桌上的安全。
  9. 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鹰潭市月湖区某火锅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案
  2023年9月,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鹰潭市月湖区某火锅店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5日,鹰潭市月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鹰潭市月湖区某火锅店经营的餐具“复用型餐饮具-碗”(消毒日期均为2023年6月5日)进行抽样。2023年7月7日,市局稽查局执法人员向鹰潭市月湖区某火锅店送达了鹰潭市综合检测中心出具的不合格检验报告(NO:ZYS20230967)。不合格报告显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经查,2021年11月9日与2022年8月1日该店因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被我局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当事人第三次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餐具是我们饮食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如果餐具没有清洗干净,就会对我们的健康带来很大的威胁。餐具在使用过程中容易被沾上食物残渣、细菌和病毒等污染物,如果不及时清洗,就会滋生细菌,并导致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因此清洗餐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作为经营者应当及时对餐具进行消毒,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和健康,监管部门将严格查处上述违法行为,保障餐桌上的安全。
  10. 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鹰潭市月湖区某文具店未取得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2023年9月,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鹰潭市月湖区某文具店未取得许可从事餐饮服务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7日,鹰潭市月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鹰潭市月湖区某文具店检查,发现该店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未办理小餐饮小作坊小食杂食品经营登记证。故当事人未办理小餐饮小作坊小食杂食品经营登记证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配合调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
  从事餐饮服务需要办理许可资质,具备一定的人员、设施条件,以满足餐饮食品安全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履行主体责任义务,从事餐饮服务前主动办理好许可资质,在源头上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和健康。监管部门将严格查处上述违法行为,保障餐桌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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