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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2023-11-21 东营市市场监管局 537 0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监管风险较大的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在全市持续开展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集中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17类违法行为。现公布第四批典型案例。
  一、广饶县某卫生用品经营部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3年4月,广饶县市场监管局对广饶县某卫生用品经营部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2023年4月,根据举报线索,广饶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广饶县某卫生用品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存放有壮阳类产品4种,经查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无法查询到上述产品信息。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对上述产品进行了执法抽样检验,上述产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广饶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西地那非”为处方药,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化学物质。对此类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始终保持严打态势,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坚决守牢食品安全底线。
  二、东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食品且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3年9月,东营区市场监管局对东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食品且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没款525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东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东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AUSSIERES ROUGE”、“Legende BORDEAUX”等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且该公司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东营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而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也是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本案的查处,将有力促进食品经营者增强守法意识和自律意识,有效提升食品安全治理水平。
  三、垦利区某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3年5月,垦利区市场监管局对垦利区某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没款5007.2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垦利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垦利区某超市销售的香蕉进行监督抽检,并委托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经检验,该批次香蕉的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垦利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此类案件的查办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四、利津县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10月,利津县市场监管局对利津县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利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利津县某超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摆放有川鹰甜面酱2包(生产日期2022/02/11,保质期18个月)、初臻原品复合蛋白饮料3箱(生产日期2022/08/24,保质期12个月),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利津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该案的查处,将对食品经营者产生有力的警示震慑效应。市场监管部门在此提醒,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经营食品的日常管理,规范销售行为,确保食品安全。
  五、广饶县某私房菜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广饶县市场监管局对广饶县某私房菜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广饶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广饶县某私房菜馆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发现该单位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未主动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广饶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制止餐饮浪费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检查,依法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大力弘扬“反对浪费、崇尚节约”的良好社会风气。
下一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发现相关违法线索,请拨打12345(12315)、8318895投诉举报电话,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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