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生效。该办法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为保障《办法》顺利实施,现对全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市场开办者发布提醒告诫。
开展照明灯具自查自纠
市场开办者要落实主体责任,对场内使用的照明灯具等进行自查自纠,如不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的,统一督促场内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
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实施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消费者如在《办法》施行后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进行监督,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