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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媒体揭露”别异化为“媒体依赖”

2011-07-04 中国食品网 中食网 516 0

  朱四倍

  现实中,众多食品安全事件都呈现出监管者比媒体“慢半拍”的现象,也正是这一点,颇受民众诟病。那么,无论是站在“鼓励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督,理顺社会监督渠道”的立场上,还是站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民众意愿的立场上,“鼓励媒体揭露”都值得期待。

  目前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信息共享程度低,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监管部门与生产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与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也不对称并且缺乏监管失职责任追究制度。因此,“鼓励媒体揭露”很有针对性。

  更何况,食品安全信息直接关系到大多数人的利益,其信息具有公共性,政府和媒体有责任对其如实加以披露。正因为食品安全信息和人们的利益有直接相关性,所以人们对它总是处于高度重视、警惕的状态。在没有权威声音廓清视听的情况下,出于对自身生存和安全的焦虑,人们往往在恐慌的心态下,趋于盲信和盲从。所以食品安全信息传播中容易出现大众心理的失衡,出现流言、谣言漫天飞的情况。食品安全信息的这些特殊性质,要求媒体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信息传播,在第一时间及时告诉人们真相,克服事件可能造成的恐慌情绪,将其损害降到最低程度。

  但是,问题也恰恰出现在“鼓励媒体揭露”上,因为鼓励媒体揭露仅仅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方面,不能解决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发背后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碎片化的事实。所谓碎片化的监管制度即俗称的“八个部门管不了一头猪”,这造成各个监管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顺畅、协调不力。相比媒体的作用来说,监管部门的责任更是不可或缺,而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更是重中之重。正因为如此,笔者认为,“鼓励媒体揭露”不能异化为“媒体依赖”。

  要解决食品安全的预警问题,政府监管责任的落实是前提,媒体强化“?望”责任是辅助,唯有结合起来,才能保证“鼓励媒体揭露”落地,而不是陷入夸大媒体作用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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